【31条在江苏】江苏出台76条实施意见 助台胞享受同等待遇
63.常住我省台湾同胞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与江苏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具体由居住地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4.鼓励我省符合条件的高校招收台湾地区学生,并逐步增加招生数量。在苏就读的台湾地区学生可同等申报各类奖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江苏省台湾地区学生奖学金。加强对就读台生的学习帮扶和生活照顾,以及就业辅导。(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5.鼓励和支持台湾地区大学生来我省见习,通过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认证且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并在当地办理相关就业登记的给予相关见习生活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接收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每年定期组织“台湾地区大学生江苏实习特训营”活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委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6.鼓励和支持台湾地区青年来我省就业,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届台湾地区大学生来我省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接收企业给予的培训补贴,不超过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企业和个人对于培训补贴不重复享受。对在大陆高校学习的台湾地区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比照本地高校毕业生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7.取得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地区学生、取得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地区居民及符合招聘条件的台湾地区学生,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应聘到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就业;符合招聘条件的台湾地区居民,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到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8.取得大陆医师资格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台湾同胞可在江苏医疗机构申请注册并执业,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9.支持已取得相应资格的台湾地区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者通过大陆相关考试后在我省执业。(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0.鼓励台湾地区青年参加创业论坛、创业沙龙、创业大赛、项目对接、项目路演等创业活动。对在苏创业台湾地区大学生,可同等享受一次性创业、创业场地租金、创业带动就业、创业项目、社会保险等补贴政策。将在苏创业台湾地区大学生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重点群体,同等享受贷款扶持和财政贴息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71.支持台湾地区青年创业示范基地申报省级创业示范基地,获得认定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台办)
72.做好人社部门所属人事人才网站系统升级,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升级网上招聘系统,支持使用台胞证注册登录,方便台湾同胞应聘。(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3.在我省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于台湾同胞的大陆配偶,如曾在我省工作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后因取得台湾地区户籍而放弃原当地户籍的,回我省再就业时,可将在我省缴纳的前后时段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台湾同胞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其离开大陆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一次性支取。鼓励用人单位为台湾同胞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74.在我省常住的台湾同胞可按居住地规定同等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待遇。符合当地购房政策的台湾同胞购买住房的在首付比例、贷款申请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75.台湾同胞可以持台胞证在省内入住各类宾馆酒店。省内各国际机场为台胞入境办证提供便利。符合条件的常住我省台湾同胞可办理居住地市民卡、游园卡、公交卡等,可享受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及文化惠民政策。(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76.各级台办聘请的法律顾问,优先为台湾同胞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台湾同胞按程序可受聘担任仲裁员、商事调解员,参与涉台民商事案件调处。(责任单位:全省各级台办)
本实施意见由省委、省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商相关主管部门承担。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18年8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