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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条在江苏】江苏出台76条实施意见 助台胞享受同等待遇

2018-09-13 08:32: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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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在江苏落地实施,9月12日,江苏省正式公布实施《关于深化苏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实施意见》(以下简称“76条实施意见”)。

  “76条实施意见”紧扣苏台交流合作实际,着眼苏台融合发展、聚焦落实同等待遇、分享江苏发展机遇、注重措施务实管用,涵盖了积极支持台资企业提质增效、拓展苏台两地人才交流与合作、深化苏台两地社会文化交融、为台胞来江苏学习、就业、创业、生活逐步提供同等待遇等四部分,共76条具体举措,将各类与台企台胞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内容逐一体现,旨在让台胞在江苏投资有安全感、发展有荣誉感、生活有幸福感。

  “76条实施意见”在积极支持台资企业提质增效方面,共34条具体举措。这些措施支持在苏台资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强调台企可同等享受江苏省、市出台的各项产业、科技、税收、品牌建设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在加大资金扶持、鼓励技术创新、加强产业指导、保障要素供给、搞好融资担保,以及市场准入、审批、用地、融资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安排。同时,鼓励支持台企在大陆上市上板,通过“台商走电商”拓展内需市场,加强各类涉台经贸平台和载体尤其是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和淮安台资企业产业转移集聚服务示范区建设,定期举办江苏省“紫峰奖”(台资企业)评选活动,对台商反映的突出问题提供“直通车”服务。

  “76条实施意见”在拓展苏台两地人才交流与合作方面,共14条具体举措。这些措施在积极支持台湾同胞申报国家和省市县相关人才计划、协助取得职业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台湾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认定相应的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鼓励高校吸纳台湾教师任教,定期举办两岸(江苏)职业技能竞赛。通过加强两地人才交流合作,为台湾同胞来江苏发展创造更多条件、提供更多机会。

  “76条实施意见”在深化苏台两地社会文化交融方面,共14条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支持台胞参与江苏文艺创作、社会科学研究、文化创意、旅游、体育等领域的合作,把台胞纳入相关荣誉称号的评选,并可受邀作为各级人大特邀嘉宾和政协特邀代表,鼓励更多的台湾同胞参与江苏社会和文化建设。

  “76条实施意见”在为台胞来江苏学习、就业、创业、生活逐步提供同等待遇方面,共14条具体措施。这些措施重点解决台湾同胞在苏日常生活便利化的问题,针对台商台胞反映较多的教育、购房、入住宾馆、办理社保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鼓励江苏高校逐步增加招收台生数量,并可申报各类奖助学金,台湾青年创业基地获省级认定的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中国台湾网、江苏省台办联合报道)

  附:《关于深化苏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实施意见》全文

  《关于深化苏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实施意见》

  苏办〔2018〕44号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苏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深化苏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苏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促进在苏台资企业提质增效,扩大苏台两地人才交流与合作,逐步落实台胞来苏投资、学习、就业、创业、生活享受与江苏居民同等待遇,深化两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支持台资企业提质增效

  1.鼓励和支持在苏台资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融入我省高质量发展。严格兑现向台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保障台资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委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实施计划。台资企业在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等15个重点领域方面享受与我省企业同等待遇。台资企业可同等享受省、市出台的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标。鼓励台资企业持续扩大在我省投资,对于台商从台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符合条件的项目,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支持世界500强台资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台资企业来我省投资,鼓励台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对年实际到账金额超过2亿美元的世界500强台资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请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认定的企业同等享受相关政策优惠。支持台资企业在我省开展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省级相关专项对新技术新产品(首台套)示范应用项目给予补助。运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扣除等政策,鼓励台资企业淘汰技术水平落后的固定资产和设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5.支持和鼓励台资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的,可在省级相关专项中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鼓励台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进口关税减免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南京海关,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加强对台资研发中心建设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辅导,对开展创新基础能力提升、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更新、智能化绿色化制造等工程的台资企业技术中心,采用适当方式给予专项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品样本、试剂等进口手续,为台资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税务局、南京海关,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7.支持台资企业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对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委会、工作组的台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台资企业,省级相关专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8.鼓励台资企业牵头或参与智能制造标准制定、承担国家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和新模式应用项目、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鼓励台资企业建设示范智能车间、工厂,对省级优秀示范智能车间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9.鼓励台资企业申报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等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和扶持。支持台资企业创建国家和省级能效“领跑者”企业。(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0.鼓励台资企业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营销、供应链管理、财务和利润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我省设立亚太区或全球营运总部,可优先享受我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鼓励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1.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建设特色鲜明、定位清晰、错位发展的网络零售企业,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台资电商企业,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帮助台资企业通过“台商走电商”拓展内需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2.支持台资企业在我省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在我省可参与建设项目的总包和分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3.鼓励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台资行业龙头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配套、强强联合和上下游一体化经营,开展跨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4.台资企业与我省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与所在地企业适用同等政策。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降低台资企业用地成本。(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5.对列入省重大项目的台资项目用地,在计划指标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于台资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也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6.鼓励台资企业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7.办好两岸企业家紫金山峰会,融入更多江苏元素、体现更多江苏特色,促进苏台两地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两岸企业家峰会作用,支持在苏中、苏北地区建设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责任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省委台办)

[责任编辑:刘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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