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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媒评2010十大社会新闻 召妓案、陪睡最吸睛

2011年01月03日 09:34 来源: 字号:       转发 打印

  恐龙条款?谁要“拾金不昧”

  台湾民事相关规定,“拾得人得请求报酬,但不得超过其物财产上价值3/10”拾金不昧是美德,但若是硬要跟掉钱的人强索报酬呢?一名台湾法律系毕业的潘姓女学生,拾获单亲妈妈李姓妇女遗失的2万余元,事后妇人前往警局领取失金时,潘姓女学生却当场向妇人索取3成报酬6000元。虽然潘姓女学生事后以李姓妇女的名义,将6000元全数捐给母校动物保护社,但早已引发社会舆论挞伐,校方也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将现金寄回土城分局广福派出所,真搞不懂当初为何台“立法院”通过这样不合情理的“恐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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