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台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而提起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台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野外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下列事项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为1年:
1、 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
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 寄存财物丢失的或者损毁的。
因继承权纠纷的,应在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者,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起民事诉讼。
因离婚提起的损害赔偿,应在离婚后1年内提起民事诉讼。
债权人对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提起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在主债务履行期满6个月内,提起民事诉讼。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应在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提起民事诉讼。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主张,应在自票据到其日起2年内提起民事诉讼。
持票人对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主张,应在自出票日起2年内提起民事诉讼。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的利益主张,应在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民事诉讼。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的利益主张,应在清偿之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民事诉讼。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合同争议,应在4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具有撤销权的债权人,应在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0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具有撤销权的债权人,应在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责任编辑:齐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