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档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宪法的制定

时间:2011-09-29 11:26   来源:人民日报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举行,大会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也是一部真正体现人民民主精神的宪法,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础。

  新华社北京8月17日电 在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高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15日至28日,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举行。来自全国的1141位人大代表出席大会,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在全体代表的热烈掌声中,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致开幕词。毛泽东的开幕词气势磅礴,振奋人心,他说:“我们的事业是正义的。正义的事业是任何敌人也攻不破的。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我们有充分的信心,克服一切艰难困苦,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共和国。我们正在前进。我们正在做我们的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极其光荣伟大的事业。我们的目的一定要达到。我们的目的一定能够达到。”

  刘少奇在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英勇奋斗,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周恩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我们的目标,是使我国的国民经济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得到有计划的迅速的发展,建设起强大的现代化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化的国防。这是第一次形成关于“四个现代化”的表述。

  大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宋庆龄等13人为副委员长,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建立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体制,是中国共产党人一向追求的目标。1952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决定,立即着手准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朱德、宋庆龄等32人为委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对东西方各国宪法广泛了解、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宪法起草委员会在毛泽东亲自领导和主持下,广泛听取党内外的意见,历时一年多,数易其稿,完成了宪法草案初稿的起草。1954年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向会议提出了宪法草案(初稿)。大会决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人物8000多人,对初稿进行讨论。

  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公告,将宪法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一场有1.5亿人参加的讨论宪法的热潮在全国展开。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4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草案,同时决定正式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也是一部真正体现人民民主精神的宪法。它包括序言、总纲、国家机构、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4章,共106条。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宪法中得到正式确认。这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使人民有了自己的宪法,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础。

编辑:杨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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