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全文)

时间:2011-10-20 15:33   来源:新华网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20日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天津签署了《海峡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全文如下:

海峡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

  “安全第一”是核电应用普遍遵守的基本原则,攸关人的健康、安全、财产及环境。为保障两岸人民福祉,提升两岸核电运转安全,加强核电安全资讯透明化,促进两岸核电安全资讯及经验交流,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核电安全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就两岸核电安全及事故紧急通报等事宜,在下列领域进行交流合作:

  (一)核电安全法规与标准

  核电安全相关之法规、标准、导则、参考文献等资讯交流。

  (二)核电安全分析与审查评估经验

  核电安全分析与审查评估之方法、流程、报告、参考文献及安全分析审查评估所需使用之相关工具发展等资讯交换及经验交流。

  (三)核电安全监督方法与经验

  核电安全监督架构作业方式、报告、参考文献等资讯交换及经验交流。

  (四)核电厂基本资讯

  核电厂机组运转、工作人员辐射剂量、环境辐射监测、安全指标、异常事件及机组兴建进度等相关基本资讯定期交换。

  (五)核安事件安全评估与运转经验回馈

  就国际核安事件分级(INES)各级之重要核电机组异常事件,定期交换调查报告、改进措施及后续安全监督报告,并进行经验交流。

  (六)核电厂老化管理

  核电厂老化管理、评估、监督、现场查证等资讯交换及经验交流。

  (七)核电安全研究经验

  核电安全研究发展,包含燃料安全、热传流力、数位仪控、防火安全、人因工程、风险评估、地震与海啸防护、事故分析与评估及非破坏检测品质验证等资讯交换及经验交流。

  (八)核电厂事故紧急通报

  任一方发生国际核安事件分级(INES)二级及二级以上或引发大众关注之事件,事故(件)方在通报相关方面的同时,应通报对方,并持续沟通及通报完整即时之相关资讯,如接获对方查询时,应尽速给予回应与协助。双方指定联系及事故通报的单位与人员,平时定期进行通报测试。

  核电厂事故通报内容包括事故电厂名称、事故发生时间及可能原因、机组最新状况、放射性物质外释状况、未来可能影响及进行评估的相关资料、已采取的防护措施等。必要时,双方得商定增加通报内容。

  事故方应积极协助确认对方人民在事故方受影响地区的安全情况,并提供必要协助。

  (九)核电厂环境辐射监测资讯

  进行环境辐射监测资讯交换及符合公认标准之环境样品放射性分析比对之交流。

  (十)核电厂事故紧急应变及准备之经验

  核电厂事故紧急应变经验交流,包含应变计划、平时准备、民众防护行动、复原规划等。

  (十一)核电安全资讯公开之经验

  核电安全资讯公开,包含资讯透明化、民众参与、科普实务等经验交流。

  (十二)双方同意之其他核电安全合作事项。

编辑: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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