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民主政权的议会制度:参议会制度

时间:2011-09-26 13:02   来源:辛亥革命网

  1937年7月全国抗日战争开始,9月,以国共两党合作为基础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式形成。为充分发动和组织人民群众抗日,中国共产党把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和新四军,开赴抗日前线,在敌后开展游击战争,创建了十几块敌后抗日根据地,在这些根据地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以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一切赞成抗日的民主人士,对汉奸和反动派实行专政,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人民民主专政。

  抗日民主政权普遍实行议会制度,即参议会制度,由各级参议会、代表会、村民大会组成。各抗日根据地建立和巩固后,陆续颁布了各级议会组织规则,建立各级议会制度。根据地的各级参议会,是各级人民代表机关,是抗日民主政权的权力机关,一般设有边区(省)、县(或市)、乡(或市、村)三级(山东在省与县之间,有行署和专区一级参议会),名称上各根据地会略有不同,如晋察冀、晋冀鲁豫根据地县一级的称议会而不称参议会,基层的称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等。各级参议会分别是各该级的最高权力机关。

 

图1:根据地群众投票选举抗日民主政权领导人

 

  抗日民主政权的各级参议会参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有的边区,同级政府认为必要时,会由政府聘请一定数量的社会有名望人士为参议员。如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和选举条例》规定:边区、县(及市)、乡(市)三级参议会的参议员,由人民采取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投票选举制选出;各级参议会中,可以聘请一些勤劳国事以及在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有名望的人作为议员,但其名额不得超过议员总数的1/10,以便能充分反映边区选民选举的民意。边区(省)、县(市)两级参议会均设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议员选出,主持会议工作。同时选出常驻议员数人,组成常驻会,于参议会闭会期间主持会内日常事务,并监督政府对参议会决议案的执行。各级参议员的选举办法是:边区参议员选举以县(市)为单位,县参议员选举以乡为单位(晋察冀边区以区为单位),乡参议员选举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晋察冀边区的村民代表以公民小组为单位),选出的参议员人数也有具体规定(如陕甘宁边区边区参议员选举,居民8000人中选出议员1人,但人口最多的县或市选出议员不得多于10人,人口最少的县或市应选议员不得少于3人)。

 

图2: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外景

 

  各根据地实行“三三制”民主建政后,参议会制度与之结合了起来,变得更加完善、民主。如1940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在《关于新区行政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各级参议会与政府委员,必须包括各阶级各抗日党派与无党派之成分”,“无论任何一政党之党员所占议员或委员之总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1941年1月30日,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发出《关于彻底实行三三制的选举运动给各级党委的指示》,边区政府发出《为改选及选举各级参议会的指示信》,开始轰轰烈烈的第二次民主普选运动,即“三三制选举”。

 

图3:八路军部队参加选举边区参议员大会

 

  抗日民主政权的各级参议会,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所以该参议会制度实际上就是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里所说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各级参议会在其辖区内享有全权。各级参议会的职权主要有:选举、罢免各该级政府负责人(如边区参议会选举和罢免边区政府正副主席、政府委员及高等法院院长);监察、弹劾各该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公务人员;制定、复决有关单行法规;决议同级政府的各项计划及应兴应革事项等。边区(省)、县(市)两级参议会的常驻机构除在参议会闭会期间处理日常事务外,还拥有其他职权,如陕甘宁边区规定常住机构拥有的职权:“(一)监督同级政府对参议会决议案之执行;(二)听取同级政府之按期工作报告;(三)向同级政府提出建议与询问;(四)派代表出席同级政府委员会会议;(五)必要时决定召集参议会临时会议。”(《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第八条)参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必须对人民负责,人民有权监督、罢免参议员。此外,在县以下的村,设村民大会为村政最高权力机关,由全村公民组成。村民大会闭会期间,由村民选出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代行其职权。村民代表会设有正副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传达、解释上级政府政令及村政府决定。

  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红色政权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相比,抗日民主政权的参议会制度参加的人员更加广泛,包括了根据地内拥护抗日和民主政治的各阶级、阶层人士,大大扩大了政权的阶级基础。这一制度实行,是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成果,也为抗战胜利提供了强力保证。

  (本稿件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特约提供)

编辑:普燕

相关新闻

图片

本网快讯

热点新闻

奇闻趣事

两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