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3-29 16:49   来源:中国台湾网

  一、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

  郑州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按24%计征。主要的税收优惠:

  1、生产性、建设性外商投资企业,全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所有在郑州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3、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值的70%以上者,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所得税。

  4、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在外商投资企业供职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5、外来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中分得的利润汇出境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6、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投资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果是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7、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8、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经批准,还可以在以后的十年中继续减征所得税15%至30%。

  9、所有在郑州境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工商统一税

  以工农业产品和服务业流转额为征税对象,最低税率1.5%,最高税率55%(不含烟酒)。绝大多数的产品(项目)的税率在20%以下。在郑州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工商统一税减免优惠主要有:

  1、在郑州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料,以及企业自用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工商统一税。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配件、元器件、配套件,免征进口的工商统一税。

  2、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免征工商统一税。

  3、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员,运进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征进口的工商统一税。

  二、其它优惠

  1、在郑州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配套费、增容费;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批准可以免缴水资源开发费;外商投资企业厂区以外的水、电、气、热、道路、通讯等外部配套设施和建设,按当地国有企业标准收费,并给予优先安排。

  2、华侨和港、澳、台胞投资者在郑州投资,可以委托大陆的亲友为其代理人,可以适当安排其在大陆的亲属在投资企业就业和享受其他优惠照顾。

  3、凡在本市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或促成经济技术合作的,将按规定给予中介人奖励。

  三、企业自主经营权

  外商投资企业一经登记注册,即为中国法人,其一切合法权益和利益,均受中国法律保护,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主要有:

  1、自行确定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决定企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2、自行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收支预算和利润分配;

  3、除国家统一定价的产品外,可以自行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

  4、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分得的资金,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可自由汇往境外。  

编辑:吴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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