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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包装饮用水行业自律公约 促行业健康和谐发展

  时间:2008-09-19 14:34    来源:中国台湾网     
 
 

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国际瓶装水协会、欧洲瓶装水协会联合主办的“2008 中国国际包装饮用水峰会”18日在深圳召开。

 

      中国台湾网9月19日深圳消息  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国际瓶装水协会、欧洲瓶装水协会联合主办的“2008 中国国际包装饮用水峰会”18日在深圳召开。为促进包装饮用水行业的自我约束,维护行业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包装饮用水行业的健康和谐发展,19日,水峰会通过发布了《中国包装饮用水行业自律公约》。

  《公约》共分六个条款及“总则”与“附则”。

  在第一条“品质保证”中,《公约》要求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进行生产和销售,以消费者饮用安全为第一目标,建立生产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积极推行GMP和HACCP系统;生产过程使用的加工助剂、包装材料、加工工艺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应保证产品售后服务质量,认真解决消费者投诉,不断提高产品品质形象。

  在第二条“市场环境”中,《公约》强调:营造公平、合理、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共同培育和发展包装饮用水市场,“倡导多品种、多包装、多工艺、多渠道的经营理念,尊重同行、理性竞争,提倡质量竞争、品牌竞争、服务竞争,企业的市场行为不以损害同行为目的,反对不正当竞争”。

  《公约》的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为“原水及水源地的保护”和“产品标签及广告”,要求“生产用原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中水以及受到污染的水进行生产”。天然矿泉水、天然泉水以及其他天然水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法规对水源地进行严格保护,设立卫生防护区,加强动态监测,科学合理开发水资源。产品的标签及广告应合法、科学、真实、准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夸大产品功能及宣称保健作用,应积极向消费者倡导科学的饮水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节约用水,保护环境是当前全社会一致的共识。《公约》专门对此进行了阐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节能及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和要求,主动承担节水、节能及环保的职责,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生产管理按照行业标准逐年提高节水节能水平;逐步实现包装的科学轻量化,不过度包装。

  《公约》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芜同)

  附:中国包装饮用水自律公约

  中国包装饮用水行业自律公约                                          

 

  总  则

  为促进包装饮用水行业的自我约束,维护行业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包装饮用水行业的健康和谐发展,制订本自律公约。
凡自愿促进中国包装饮用水行业健康发展的在中国境内从事包装饮用水生产、销售以及代理的公司及个人,应自觉遵守该公约。公约内容如下:

  第一条:品质保证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进行生产和销售,以消费者饮用安全为第一目标,建立生产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积极推行GMP和HACCP系统;生产过程使用的加工助剂、包装材料、加工工艺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按照饮料制作工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培训,逐步实现持证上岗;应保证产品售后服务质量,认真解决消费者投诉,不断提高产品品质形象。

  第二条:市场环境

  营造公平、合理、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共同培育和发展包装饮用水市场,倡导多品种、多包装、多工艺、多渠道的经营理念,尊重同行、理性竞争,提倡质量竞争、品牌竞争、服务竞争,企业的市场行为不以损害同行为目的,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原水及水源地的保护

  生产用原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中水以及受到污染的水进行生产。天然矿泉水、天然泉水以及其他天然水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法规对水源地进行严格保护,设立卫生防护区,加强动态监测,科学合理开发水资源。

  第四条:产品标签及广告

  产品的标签及广告应合法、科学、真实、准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夸大产品功能及宣称保健作用,应积极向消费者倡导科学的饮水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五条:节水节能及环境保护

  积极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节能及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和要求,主动承担节水、节能及环保的职责,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生产管理按照行业标准逐年提高节水节能水平;逐步实现包装的科学轻量化,不过度包装。

  第六条:大桶水水站及配送管理

  生产及销售大桶水的企业应加强对自有及加盟水站的卫生管理和规范,水站必须获得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水站仅负责产品销售和配送,严禁灌装生产行为。水站应及时发现破损及严重污染的回收桶,并及时剔除。水站必须对售水及配送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及业务培训。水站应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附  则

  本公约在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监督下,由企业自觉遵守,加强行业自律。
  本公约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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