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鼓励投资优惠办法

时间:2009-09-11 10:02   来源:华夏经纬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客商来石城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外、境外和国内客商在石城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各类企业(房地产、林木资源及水电资源开发除外,下同)。

  第二章   用   工

  第三条  县政府指定人事劳动部门为企业用工职能部门,负责全县企业用工服务工作。县劳动就业局为招工窗口。

  第四条  县政府指定人事劳动部门、各乡(镇)及有关县直单位,根据企业用工需求,为企业定向招工。

  第五条  为了鼓励工人安心在石城务工,帮助企业建立一个稳定的员工队伍,实行以下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企业自主招收的工人,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在县劳动就业局办理就业登记证的,按本县籍每人20元、外县籍每人30元、外省籍每人100元的标准补贴给招工企业。

  2、在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前提下,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在缴费基数、参保费率和缴费方式上提供优惠,企业可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

  3、凡在我县认定的重点企业或总投资达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200万元以上,安置就业人员100人、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采取由企业先参保先缴纳,政府适当补贴奖励。对参保企业补贴年缴纳养老费和医疗费的10%,对员工个人补贴年缴纳养老费和医疗费的20%。对参保企业补贴年缴纳工伤费的20%。

  4、企业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在该企业连续务工3年以上(含3年)的,县政府负责承担支付就业成员3年内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5、县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供工业园内在同一企业连续务工3年以上(含3年)农民工购买、租赁。

  第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凭招商局证明免费为新办企业提供一星期招工广告。

  第七条  县劳动就业部门和职业技术学校优先为企业培训工人。

  第三章  土   地

  第八条  土地价格按以下政策执行:

  1、进入县工业园项目必须达到以下标准:有独立法人资格、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性税收每年不得低于2万元/亩;轻纺电子类及食品加工类工业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3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30万元/亩;机械冶金制造类工业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8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50万元/亩;矿产品加工类工业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100万元/亩。

  符合以上标准的企业,按5.62万元/亩的起始价格通过招、拍、挂进行供地,签订用地合同后超出3万元/亩部分由县财政补助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经验收达到合同要求的再按2万元/亩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2、不符合进入县工业园条件的其他企业可以进入乡镇创业小区。固定资产投资达50万元以上可申请供地,土地按5.62万元/亩的起始价格通过招、拍、挂进行供地,前期基础设施建设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荒山荒坡,超过0.5万元/亩部分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3、生产用地面积15%以内的配套生活用地价格,按同一区域用地价格执行,超过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执行。工业园内企业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6,轻工类厂房建筑不低于叁层。

  第九条  旅游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用地,使用集体土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采取租用或入股方式供地。出让方式供地按成本计收;在县城规划区外租用荒地、山地的租金按每亩5—10元计收。
 
  第四章   水  电

  第十条  工业企业接水,除工本费外,其它费用一律免收。县城规划区内的工业用水及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点)、三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含农家乐宾馆)、新建的一次性投资达100万元以上的休闲娱乐场所用水价格为0.7元/吨,乡(镇)工业用水价格在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内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新办工业企业用电实行以下优惠:

  1、免费办理开户手续,免收施工管理费、勘测设计费、计划利润。

  2、政府对工业用电进行补贴。用电价格按同期价格补贴0.15元/千瓦时,实行一年一补,最长补贴期不超过5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的县财政实得部分。

  3、允许企业自行发电。

  第十二条   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点)、三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含农家乐宾馆)用水价格参照工业用水价格。对旅游星级饭店和景区宾馆允许自建地面接收装置,收看国家允许的境外电视频道;若接收有线电视信号,收视费每年按10个月收取。

  第十三条  保障企业的水电正常供应。供水、供电部门非事故原因不得随意对企业停水、停电,因事故而停水、停电或企业提出抢修要求的,供水、供电部门须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抢修,计划停水、停电应提前5天通知有关企业。

  第十四条  县工业园内企业,供电部门负责将线路架设到工厂边,安装变压器及厂内供电安装工程费按保本的原则收取;供水部门负责将水管铺设到园区内工厂边;网络公司负责将闭路电视线路架设至工厂边。

  第五章  规  费

  第十五条    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可的招商项目规费实行以下优惠:

  1、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可的公益性事业项目、符合《石城县工业园企业入园暂行规定》(石府发[2008]14号)的要求且  经批准落户县工业园内的工业项目,规费的收取按照赣市发[2008]15号文件执行,即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市及市以下实行“零收费”,服务性收费按低于标准的50%收取。

  2、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可的工外的招商项目办理相关证照,涉及上交国家、省、市部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涉及本县留成使用部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服务性收费按低于下限标准的50%收取。

  落户工业园外达《石城县工业园企业入园暂行规定》(石府发[2008]14号)规模要求的企业,优惠标准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企业贷款过程中评估、登记、公证、保险等收费予于以下优惠:

  1、评估收费:对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评估、对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和资产核算中的土地价格评估、机器设备评估或综合性资产评估收费、山场林木资源评估收费,均以实际贷款金额为基数,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50%计收;质押贷款进行的专利、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评估收费,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议定,并给予优惠。

  2、登记收费:对企业资产的抵押登记,由政府法定登记部门办理并实行收费减免优惠,登记期满,企业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延长登记有效期2—3年;房产抵押手续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每宗业务80元的标准计收;土地抵押登记,国土登记部门按土地出让金的1‰的标准计收;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工商部免收抵押登记费、工本费;车辆抵押物登记,车辆登记部门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计收;涉及其它登记收费的,原则上只收工本费。

  3、对企业资产的公证收费,公证机构按现行的收费标准减半计收。

  4、对企业保险收费,原则上不强制企业保险,确需保险的必须得企业同意后,按50%收取保费。

  第六章   奖励

  第十七条  对客商投资各类企业,在企业注册投产后,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兑现国家、省、市制定的现行各项税收政策,并实行以下奖励:

  1、年纳税达20万元的工业企业,自企业纳税达20万元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由县财政分别按下列情况奖励该企业,实行一年一补。

  (1)对省级科技部门(含)以上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中国名牌、国家出口名牌和江西省名牌、省级出口名牌(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第1年按8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10%由县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

  (2)对一般性生产企业,5年内按60%奖励给企业补贴物流运输费用。

  (3)非生产性企业(房地产、基础设施、物流企业除外),第1年按5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10%奖励该企业。

  2、年纳税10万元(含)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自企业纳税达10万元年度起,第一年按8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每年递减1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补贴物流运输费用。

  3、新增企业高管人员(含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年薪(工资)纳税的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其在本县购买住房。

  4、新开发的旅游景区(点),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从开业之日起10年内缴纳的经营性税收,县财政按地方实得部分的100%奖励给纳税人。总投资在1000—2000万元的,从开业之日起8年内缴纳的经营性税收,县财政按地方实得部分的100%奖励给纳税人。总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从开业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经营性税收,县财政按地方实得部分的100%奖励给纳税人。

  5、新办生产型境外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万美元 的,再奖励三年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

  第十八条  鼓励技术创新

  (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体系认证(HACCP)、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等认证的,体系有效运行1年以上,且无质量违法行为的企业,及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节能认证等产品认证,且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每通过一项,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九条   重奖重大项目引进人,按石党发[2009]10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服  务

  第二十条  对投资客商提供以下服务:

  1、对投资者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投资项目有关审批手续、证件的办理及规费收取,由投资者一次性交给县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理,全部办理完毕。

  2、对新增企业,符合有关设立登记规定,需取得而尚未取得的前置审批的,可核发筹建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后,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工商核准登记可实行“换照制”,认可原注册登记的有效性,对企业名称和住所进行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3、实行《石城县投资企业缴费明白卡》和《石城县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

  4、凡在本县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可申请发给县《客商证》,凡在本县内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外资70万美元以上,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可申请发给市“客商荣誉证”,持证人在本县享有工作和生活方面的便利:其子女在石城入学初中以下学校可自主选择就读学校,企业员工子女按学区入学,免收借读费;如发生轻微违法,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现场只纠违,不扣证、不扣分、不罚款。

  第二十一条   县金融办负责为企业贷款提供服务,企业提出贷款申请后,由县金融办协调金融部门限时办理。发挥担保公司作用,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县金融办协调担保公司主动跟进服务,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县优化环境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投资客商的投诉处理,受理客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反馈给客商企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或产业链整体内迁等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大优惠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意见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实施,原石府发[2008]3号文件、石府发[2008]20号文件、石府发[2008]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局)负责解释。(石城县台办提供)


编辑:肖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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