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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

  时间:2006-06-17 15:38    来源:     
 
 

  1、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出口创汇额在5万美元以上,私营企业纳税在2万元以上或出口创汇1万美元以上,不受其注册资本金限额及其所有制限制规定,都可办理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

  2、国际组织驻湘机构的中方雇员,外国企业等驻湘办事处的中方雇员,高新科技企业人员以及其它享受免税待遇企业人员申请赴港澳特别行政区从事商务活动的,无需提供纳税额、创汇额证明以及邀请函。

  3、对于商务活动赴港澳特别行政区的申请审批时限:长沙、湘潭、株洲、衡阳、岳阳、常德、益阳七市公安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办结,其它市、州在10个工作日办结,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应在3个工作日办结。

  4、台湾居民多次入出境签注的审批权下放到各市、州公安局审批。凡台湾居民在湘投资办厂、购买房产、进行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它贸易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直接向当地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1-5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对台商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签注、暂住加注的,只要条件符合、手续完备者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来湘投资数额巨大或对我省经济建设有重大贡献的外国人,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经地市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不必再办理居留证延期、不必定期向公安机关缴验证件,一次申请可获5年有效的多次签证(护照有效期不足除外),免收签证费,其配偶和子女也可获准在湘定居。

6、对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外国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在三次企业工作的外国人申请返回签证的,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及所在企业意见,可签发1年多次有效的返回签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注:以上有关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


来源:湖南与台湾

编辑:木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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