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资赴台许可办法包括五个方面

时间:2010-01-05 10:09   来源:

  台湾经济主管部门30日下午4时举行记者会,正式公布开放陆资入台投资,自即日起正式生效,并受理陆资入台投资或设立办事处之申请案件。未来陆资入台将采取事先许可制,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须事先取得台湾经济主管部门许可后,可以在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独资或合伙事业。 

  台湾经济主管部门负责人之一邓振中在记者会上说,为开放陆资入台投资,台湾经济主管部门自2009年6月30日起正式受理陆资入台投资或设立办事处的申请案件。

  据本网驻台记者的报道, 此次陆资赴台许可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采事前许可制: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须事先取得台湾经济主管部门许可后,始得入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独资或合伙事业。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亦须事先取得台湾经济主管部门许可后,始得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设立办事处需向台湾经济主管部门商业司申请许可)。

  二、设定严谨的管理门坎:为避免陆资经由第三地投资事业入台投资,规避“大陆地区民众来台投资许可办法”之适用,许可办法亦设定管理门坎,对于大陆地区的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额逾30%,或其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亦视为陆资,应适用该许可办法之规定。

    三、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率视同直接投资:大陆企业投资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的股票,如果单次或累计投资股份在10%以上者,视为直接投资,应依“大陆地区人民入台投资许可办法”办理。

  四、订定防御条款:投资人如为大陆地区军方投资或具有军事目的之企业者,台湾主管机关应限制其入台投资。此外,陆资入台投资在经济上如具有独占、寡占或垄断性地位,在政治、社会、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响台湾安全,或对台湾经济发展或金融稳定有不利影响,台湾当局须禁止其投资。

  五、建立后续查核机制:为了加强对资金透过第三地公司入台投资之查核,必要时,主管机关须要求投资人申报资金来源或其它相关事项。另针对实收资本额新台币8,000万元以上的陆资投资事业,明定其应每年向主管机关申报财务报表,以及接受检查之义务。

编辑: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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