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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政策法规摘要

时间:2010-06-23 20:55   来源:南宁中小企业创新科技服务网

  开发区内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开发区内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得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 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知觉减免税照顾。

  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 领进口许可证;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免征进口关税。

  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尽力安排其开发和生产建设所需资金;经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企业所开发的 高新技术产品,凡是各项指标达到迥种进口产品的水平,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经审定后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目录,并按现行进口管理办法控制进口;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

  广西的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上述政策。

编辑: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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