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12-05-10 15:36   来源:华夏经纬网

  1.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二免三减”)。

  2.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二免三减”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湖南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二免三减”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5.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6.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用于该企业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市、州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如果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税款。

编辑:张晓静

相关新闻

图片

本网快讯

热点新闻

奇闻趣事

两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