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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山木终审获刑4年:称这是“全国男人的悲哀”

时间:2011-10-15 11:35  来源:广州日报

  昨天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宋山木强奸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说,宋山木强奸罪成立,要入狱4年,赔偿被害人4205.87元。

  宣判后,宋山木情绪十分激动,竟称判自己有罪是“全国男人的悲哀”。

  案情回放:被害人经期被强奸

  被害人刘某是深圳山木培训中心员工,2009年12月底入职。

  经法院查明,去年5月3日下午,刘某提出辞职。当晚7时30分许,宋山木挽留刘某未果后,提出要刘某到其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北松泉公寓3栋809室打扫卫生。

  宋山木挽留刘某遭拒后,恐吓刘某并动手脱刘某衣服,刘某被迫按照宋山木的指令拍裸照。宋山木得知其处于月经期后仍强行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

  刘某次日6时许到深圳市南园派出所报案。5月12日,宋山木投案。

  本报深圳讯(记者王纳)昨天下午,宋山木涉嫌强奸案终审判决,宋山木强奸罪成立,维持原判,入狱4年,赔偿被害人4205.87元。

  宣判后,宋山木情绪激动,称如果法院仅凭受害人的陈述就定他有罪,“是全中国男人的悲哀。”

  法庭最终维持原判

  此前在去年12月,罗湖法院对宋山木案作出一审判决,宋山木犯强奸罪,判处4年徒刑。其后,宋山木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仅凭刘某的陈述推定上诉人违背刘某意志,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宋山木违背被害人刘某意志,采用语言威胁及拍摄裸照等手段胁迫被害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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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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