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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船文物归属权该怎么分?
国际公海领域沉船文物的归属权问题错综复杂,涉及到几个方面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沉船的原主人(比如:某个国家或者公司)、管辖沉船所在地的国家、沉船打捞公司、沉船文物的原产地等。
惯例—— “谁捞到,就归谁”
现在,很多沉船文物的归属情况都是依据“谁捞到,就归谁”的国际惯例。这不仅应用于国际水域的沉船文物,有些国家领海以内的沉船文物,也被打捞公司打捞后据为己有。
美国—— “归管辖该领海的国家”
在处理美国领海以内的沉船文物方面,美国通过了《被弃沉船法》,该法规定美国领海内的沉船所有权归属美国,然后再把所有权移交给沉船所在地所属的州。
联合国—— “就地保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草案》规定,对任何打捞出的物品,打捞者都不享有所有权。《草案》倡议在历史沉船领域,废除《发现法》和《救助法》,所有历史沉船,统一管理和保护,即就地保护。
来源:成都商报 2015-12-15 04:49:40
[责任编辑: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