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锁霍尔木兹海峡亦不符国际法
霍尔木兹海峡是连接波斯湾和印度洋的海峡,是唯一进入波斯湾的重要水道。海峡的北岸是伊朗,南岸是阿曼,东西长约150公里,最宽处达97公里,最窄处只有48.3公里。霍尔木兹海峡素有“海湾咽喉”之称,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和航运地位。海湾沿岸产油国的石油绝大部分通过这一海峡输往西欧、澳大利亚、日本和美国等地,承担着西方石油消费国60%的供应量,因此西方国家把霍尔木兹海峡视为“生命线”。
从其形态及性质来看,霍尔木兹海峡不是伊朗领海基线以内的“内海峡”,也不是两侧为伊朗领土、宽度不超过其宣布之领海宽度两倍的“领峡”,而是属于当中留有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航道的国际海域。
在国际法上,各国在公海上享有包括航行自由及飞越自由在内的“六大自由权”;在专属经济区内,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享有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上的“主权权利”以及在建筑人工岛屿、海洋科研及海洋环保方面的专属权利,但其他国家仍然享有航行自由及飞越自由等“剩余权利”。
航行自由及飞越自由不仅意味着各国船舶、飞机在这些海域上享有平等的通行权利,同时也意味着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手段或措施在平时非法地阻扰或干预他国通行权的行使。因此,伊朗如果对霍尔木兹海峡实施了封锁,无疑是对他国在该海域内正当通行权的侵害,属于违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非法行为。
从另一个角度看,国际法严格禁止任何国家实施“平时封锁”行为。所谓“平时封锁”,是指一国在与他国处于和平时期而对他国的海岸、港口、船舶所实施的封锁行为。联合国大会于1974年通过的《侵略定义》的第3条第3项明确将“平时封锁”列为七种侵略行为之一,即为《联合国宪章》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所禁止的行为之一。因此,伊朗在未与西方国家处于交战状态的情形下,对霍尔木兹海峡实施封锁即构成了“平时封锁”,属于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宣示之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非法行为。
总之,对于伊朗涉核问题,西方国家实施的单方制裁措施以及伊朗对霍尔木兹海峡的封锁行为在国际法上都不具有合法的理由和根据,都不是解决争端的恰当方法,相反这样做只会加深彼此间的矛盾和冲突,最终可能造成兵戎相见的严重后果。
对话合作乃解决问题的正道
自伊朗涉核事件发生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坚持以对话及合作的方式来解决伊朗核问题,坚持通过IAEA与伊朗的合作来寻求全面、长期、稳妥的解决之道。通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话,国际社会可以逐步了解伊朗在核问题上的诉求,逐步化解与伊朗间存在的矛盾和分歧,在维护伊朗的国家主权及和平利用核能的正当权利的基础上,敦促其严格遵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规定的无核国义务,使其在有安全保障、有尊严的前提下永久地放弃核选择。通过合作,国际社会一方面可以帮助伊朗实现核能民用之目的,为伊朗人民造福,另一方面也可以对伊朗核活动实现有效的监控,督促其接受IAEA的协调,而不会轻易跨越核门槛。(丁成耀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