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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日本“国有化”钓鱼岛不具备国际法效力

时间:2012-07-17 13:36  来源:法制日报

  第五,日本欲通过实际控制来证明对钓鱼岛的主权。然而,实际控制虽在特定情形下有可能作为领土归属的判断标准之一,但其不应适用于因非法获得而引起争议的实际控制。可见,日本政府要对之国有化的是属于中国领土的土地,而非日本自己领土内的土地。

  日本政府的国有化行为不产生国际法上的效力,还由于钓鱼诸岛争议的性质。领土争端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国际关系,不能由国内法来调整。钓鱼诸岛的问题是一个国际法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国内法的问题。无论是由日本东京都“购买”,还是由日本政府通过“购买”而对钓鱼诸岛实行“国有化”,其依据都是日本国内法律。卖方对钓鱼诸岛的“所有权”依据日本法律获得,买卖双方依据日本国内法律订立“财产所有权”转让协议,按照日本国内法律规定的程序实现转让,也按照日本国内法律解决买卖协议履行的纠纷。除特殊情况外,那个“拥有”钓鱼诸岛的私人“所有权人”也可以因交易条件不符合心理价位而拒绝转让。如果交易成功,日本政府取得的是日本国内法私法上的“所有权”,它反映的是私人之间或国家与私人之间对于土地的私法关系。领土主权反映的则是国家与国家的国际关系,而不是国家与私人之间或私人之间的私法关系。换言之,这是国内法上的财产转让,而不是国际关系中的领土转让。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是领土的唯一所有者,因而领土归属的依据不是争端当事国的国内法律,而是国际法。正如日本不能受制于中国国内法一样,中国也不能受制于日本的国内法。钓鱼诸岛主权归属的唯一依据是国际法。

  既然钓鱼岛是中国的而不是日本的领土,日本政府拟议中的国有化又是依照日本国内法进行的,这一国有化显然不产生国际法上的效力。事实上,诸如“购买”或“国有化”之类的行为不但由于在国际法上不产生效力而属徒劳之举,而且也不利于钓鱼岛领土争端的解决。只有回到两国间已有的约定,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才是着眼于中日友好大局的明智之举。(司平平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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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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