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诺委会这个出于意识形态偏见和政治需要的决定,将诺贝尔和平奖沦为西方一些势力的政治工具,严重损害了诺贝尔和平奖的公信力,也玷污了诺贝尔先生的荣誉。
诺贝尔和平奖应授予“为促进民族和睦,增进各国友谊,推动裁军以及为召开和宣传和平会议而努力的人”,这是诺贝尔的遗愿。而刘晓波从未在这方面作出过任何贡献,并不符合这条重要标准。
挪威诺委会在授奖给刘晓波的同时,还指责中国违反签署的多项国际协议,甚至包括中国宪法所保障的政治权利。它表示,中国宪法第35条明文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事实上,中国公民要是行使这些自由,肯定会受到限制。
这种指责毫无道理。在中国,言论自由是一项极端重要的公民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
中国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于第51条、第54条规定,“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西方一些人在“言论自由”问题上总是奉行“双重标准”:对己讲自由与法律的统一,对别国却片面强调“自由”。西方一些人只知道本国公民要“依法”享受言论自由,却“不知道”别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样也要受到法律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