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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走者被撞死咎由自取?别让义愤代替法律裁判

2017年07月13日 10:05:02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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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场突如其来的人间悲剧。7月8日,山东临沂一“暴走团”占据主路内侧车道行走,一辆出租车从后方撞入人群,导致1死2伤。事发后,肇事女出租车司机董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对于这个处理结果,很多网友并不服气,认为“‘暴走团’应承担全部责任”。

  很能理解这些网友的愤怒,因为“暴走团”占据主路内侧车道行走,不仅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更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从路权来看,行人的权利主要是通过“斑马线”等特定路段,而不是任性占用机动车道,肆意侵占行驶车辆的权利空间。

  但是,行人违法并不等于“该死”,或者应该“被车撞了白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除非“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就算是有证据证明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在交通环境中,与行驶的车辆相比,行人和非机动车才是弱者。在立法上确立“无过错赔偿”原则,加重限定行车的法律责任,有利于驾驶员谨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从而减少交通事故,防范驾驶员“依法任性撞人”。

  况且,在这起“暴走团”被撞事件中,肇事司机并非毫无过错。虽说“暴走团”是在主路内侧车道行走,但目标相对明显、左右车道都很通畅,驾驶员理应辨识“危险”,控制行为,避免交通事故。该肇事司机也承认,自己驾驶“大意了”,既然存在主观过失,就应承担起一定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