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部门
电梯内必须有照明
照度不低于50lx
“电梯内的照明国家是有相应标准的,不能无照明,不能人为关掉照明,发生故障导致无照明也要及时恢复。”10日,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电梯照明问题,在《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下称《规范》)中已有明确的规定,“这是一个国标,是必须按照这个标准来安装使用电梯的,我们在检验时也会用到这个标准。”
该负责人介绍,《规范》中对照明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规定:一、《规范》规定,在层门附近,层站上的自然或人工照明在地面上的照度不小于50lx(lx为照度单位),以便使用人员在打开层门进入轿厢时,即使轿厢照明发生故障,也能看清前面的区域;二、轿厢应设置永久性的电气照明装置,控制装置上的照度不宜小于50lx,轿厢地板上的照度宜不小于50lx;三、应有自动再充电紧急照明电源,在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它能至少供1W灯泡用电1小时,在正常照明电源一旦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应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在这个小区的问题中,如果是人为关掉照明的话,应该是一个行为不规范问题,因为不涉及电梯本身存在的问题。而如果不是人为的,那么也应该有紧急照明电源,自动接通。”该负责人介绍,如果因此而对电梯安全运行产生影响的话,质监局将会进行查出,对于不规范运行的行为也会进行监督。成都商报记者 杜玉全
[责任编辑: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