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的鹦鹉是自养的,算不算野生,法庭上应该不辩自明。可惜的是,他的一审律师为他辩护的是有罪,但是罪很轻,建议从轻处罚。辩护词咱没见,也许很精彩,法官就不用;也许很平庸,法官看不见。二审律师徐昕做的是无罪辩护,笔者深表支持。
国内饲养鹦鹉的人非常多,收购、出售鹦鹉的现象极为普遍。相比之下,饲养野生动物者,多有一定目的,或为吃或为其本身的某种价值牟利,如虎皮、鹿茸等,但养鹦鹉与养其他野生动物不同,养鹦鹉的人都是为了爱鹦鹉,没有人养鹦鹉是为了吃口肉喝口汤。特别是本案,王鹏确实是因为喜爱鹦鹉,才会百般照料、呵护鹦鹉。这是对动物的爱,是大爱。
所以,于情于理,我们会发现“深圳鹦鹉案”中的王鹏显然遭受了不公正的判决。
法谚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说,光有法律的规定并没有太多作用,如果没有百姓的认同、没有社会的高度配合,哪怕再严厉的法律也很难得到遵守。又想起了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2017年4月5日山东调研时说的话,刑事审判牵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事关社会公平正义。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既要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更要靠法官的经验、智慧与良知。
都知道说这番话的背景是山东辱母案。但是,让早判了一周的“深圳鹦鹉案”的法官听听,会有什么启示呢?
文/朱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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