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2
电动车何以被鉴定为机动车?
为何买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摩托车?根据2010年起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如果引发交通事故,驾驶者也会按机动车驾驶人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我国《交通道路安全法》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驾驶证,且只有依法在交管部门进行登记、有牌照的机动车才能上路。否则无论是无证驾驶,还是驾驶无证车辆,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就会面临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后果。
原告代理律师杨久林说,案件发生后,交管部门委托了两家权威机构进行了反复鉴定,分别适用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轮椅》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论涉案车辆的重量还是速度,均超出了电动自行车的范畴,鉴定结果属于机动车,那么孙安的行为便属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
死者的家属认为,正是厂家将机动车以非机动车的名义出售,才导致了孙安死亡。对此,厂家则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孙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法多条规定,才导致事故发生,不存在车辆的质量问题。
焦点3
厂家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孙安在购买电动车时,厂家并未明确告知为机动车,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通州法院一审时认为,电动自行车厂家并没有就车辆性质对死者进行充分的安全提醒义务,且交通事故认定书将死者不具有(机动车)合法的驾驶资格,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之一,厂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由厂家对其家属除交强险外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这个审判结果仍难让孙安家人接受,他们上诉到北京市三中院。“厂家按非机动车卖给了我们,没有如实陈述车辆的属性,至少应当承担40%至50%的责任。”杨久林认为,厂家为了追求利益,生产了钻法律空子的产品,有很多案件都是经过鉴定认定类似涉案车辆为机动车。
对此,涉案厂家则表示,在公众心目中,涉案车辆普遍被认定为电动自行车,对于这些车辆应该是没有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发证的管理,管理上存在一定缺陷。而且公众普遍都已经接受了该类型产品,这类电动车产品也符合社会需求,不应对生产厂家强加责任,而是应加强对使用者的管理和引导。
双方有调解意愿,上诉方提出希望厂家承担除交强险外损失的30%的方案,厂家需要回去研究。
[责任编辑:韩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