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骑电动车车祸致死被认定机动车 家属起诉厂家】
原标题:“电动车”出车祸 被鉴定为机动车
骑电动自行车与货车相撞后死亡,驾驶人孙安(化名)却要承担与货车同等的责任,原因是其电动车在事故鉴定时被认定为机动车。
孙安的家属将电动车生产厂家告上法院,认为正是厂家将机动车以非机动车的名义出售,导致了孙安死亡。
昨天下午,北京三中院二审此案。双方有调解意愿,该案未当庭宣判。
焦点1
电动车遇车祸为何担同等责任?
车祸发生时,孙安年仅33岁。其5名家属起诉称,2013年12月27日,在通州区京榆旧路与宋庄路口,孙安驾驶澳柯玛电动车与货车相撞,造成死亡。
经鉴定,孙安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摩托车,这导致了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为什么买车的时候厂商告知这是电动车,到了事故认定中却变成摩托车?他们将电动车生产厂家告上法院。
“你卖的时候跟我们说是非机动车,不用登记,走非机动车道,死者是听了你的话死的,你应当承担责任。”孙安家属认为,正是因为厂家告诉死者是电动车,是非机动车,所以死者才不戴头盔,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才导致事故发生。
新京报记者在庭审时获悉,孙安是在河北一个专卖店里买的涉案车辆,销售品名写着“电动助力车”,车辆最高限速是20公里,有限速装置。
但是交管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则显示,孙安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无号牌)”属于摩托车,且其“未佩戴安全头盔,所持C1驾照驾驶摩托车不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未右侧通行”。这导致了她在这起事故中担同等责任。
[责任编辑:韩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