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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霸凌背后:校外“大哥”操控 有组织号称两千人

2016年12月21日 10:30:50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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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即便经由人民法院判决了民事赔偿,这些赔偿也均由其监护人承担,施暴者根本尝不到无视规则的任何后果,根本不会树立起对法律的敬畏意识。这既是对公平正义的侵害,也是对受害人的极大不公,试想,校园霸凌事件中,受害人多是未成年人,其受到欺凌后的身心创伤更重,更难以康复,凭什么只保护欺凌他人者而无视受害人的正当权利?

  惩戒校园霸凌行为,预防校园暴力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家庭、政府、社会、学校等多方努力。目前,有关部门理当充分调研,考虑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如可依次降低2周岁,让年满14周岁者对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样一来,很可能将大部分校园霸凌事件纳入刑法规制,让施暴者为其霸凌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即便不动用最严厉的刑罚手段,也可退而求其次,尝试赋予学校惩戒权,或者设立专门学校管教犯错学生。要知道,惩戒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手段,仅仅局限于口头的批评教育,却像“鸵鸟”那样漠视惩戒教育,本身就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而且,如果不能对校园欺凌责任人施加行政、刑事制裁,又没有学校惩戒或矫正教育补位,这些人可能更加肆无忌惮、无法无天。《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已提出要强化教育惩戒威慑作用,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

  简而言之,是时候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让校园霸凌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了。或者赋予学校惩戒权,或者设立专门学校,让屡教不改的“校园小霸王”接受矫正教育。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强有力的手段塑造未成年学生养成正确的价值观。促使其从小养成底线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明白哪些行为是他人、学校和社会不能接受的,哪些行为将产生不利后果。(史洪举)

 

[责任编辑: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