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关键词:
中国台湾网  >   新闻中心  >   大陆  >   社会

牡丹江"警察被控两罪案"再审 35小时庭审7被告人称无罪

2016年04月12日 10:57:00  来源:华声在线
字号:    

围绕牡丹江市警察张国峰犯故意伤害、盗窃罪的7名被告人关系图

  图:围绕牡丹江市警察张国峰犯故意伤害、盗窃罪的7名被告人关系图

  《牡丹江一警察举报上司6年后遇从天而降的“罪与罚”》后续

  随着案件再审开庭的结束,牡丹江市2名警察以及5名村民疑似被“10.28专案组”制造“窝案”的真相,在离一审开庭已经过去了将近4年后,又重新回到了公众的视野。

  也就在12天前的3月21日,曾在国内引起轰动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以下简称穆棱公安局)民警张国峰被控故意伤害、盗窃罪获刑8年一案在牡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牡丹江市中院)第三审判庭再审开庭。

  15个月前的2014年11月22日,该案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牡丹江中院再审。

  当天,法庭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同时,牡丹江市人大、政协、政法委的工作人员以及多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亲临庭审现场对案件审理进行了旁听。

  张国峰案共致7人入狱,其中两名是在职警察。目前,除原穆棱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张国峰入狱服刑外,其余6名原审被告人王宇(民警)、隋永胜、高志永、杨武彬、高玉君、隋光滨均已出狱。

  本次庭审中,本案7名被告人均坚称自己无罪,认为蒙受了不白之冤,要求再审法院公正审判,还其清白。

  张国峰入狱4年多来,也一直坚称自己跟同事王宇没有殴打过王天奎,王天奎受伤是他自己在办公室里摔伤所致。张国峰也不断地申诉,称自己没有盗窃“木材”的犯罪事实。

  “我们都是被人为陷害的。”

  原审判决生效后,张国峰提出上诉。2013年1月10日,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未开庭审理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国峰提出申诉。2013年5月9日,黑龙江省林区中院作出通知,驳回申诉。2014年11月22日,黑龙江省高院以“原裁判认定本案的部分事实不清”作出再审决定书。

  原审判决显示:2012年9月3日,张国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5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万元。王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隋永胜、高志永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3年9个月。杨武彬、随光滨、高玉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1年1个月、拘役5个月缓刑1年。

  因此,再审开庭一开始,审辩双方言辞激烈,以致在第二天继续开庭还不到10分钟的时候,审判长不得不临时宣布休庭。

  再审庭审历时3天,开庭时长35个小时,从3月21日9点至23日晚上21点结束。法院未当庭判决。

  为此,公诉人在庭审快结束的时候对该案发表了意见:“从复核本案的证明以及从本案的几天庭审上来看,我们认为,本案的原始证据、部分证据都存在瑕疵。”

  然而,正基于此,这似乎足以窥见本案的疑点重重以及案件的真相或复杂。

  不过,这起警察与同事之间因“报案”而引发的“伤害案”,继而又被自己的上级单位成立“专案组”给挖出“盗窃”罪名的背后疑云,其事件的原委又让人觉得太“诡异”。

  张国峰案:“专案组”从伤害案“传唤”盗窃案背后的生存逻辑

  如果时间再回到1996年的话,当年才23岁的张国峰,是黑龙江省林业公安系统最年轻的副科级干部。

  20年过去了,如今的他,却从一名优秀的林业公安局的警察变成了一名“罪犯”,被判刑入狱8年。

3月21日,“警察张国峰案”再审开庭,7名被告人的家属走出法院。

  图:3月21日,“警察张国峰案”再审开庭,7名被告人的家属走出法院。

  出生于1973年的张国峰,成长在警察世家。他的父母以及他的爷爷,都是人民警察。1994年,张国峰从中国刑警学院毕业。由于他勤勉苦学,曾一度成为黑龙江省三江地区(嫩江、松花江、牡丹江)23个森林公安系统中技术水平最高的业务骨干。

  从2009年开始,张国峰在单位上班却没有属于自己的办公桌,就更谈不上有自己的办公室了。

  这份“礼遇”,源于他进京举报了2003年6月2日发生在穆棱林业局杨子江木业公司的一场特大火灾事故。他因未按上级领导指示修改现场勘查记录将1000多万元损失修改成30万元以下,便留下了祸端。

  宪法规定,公民有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权利。

  为此,他成了别人的眼中刺。2009年的时候,张国峰从穆棱林业公安局刑警大队副队长调任该公安局的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张国峰的同事张凤喜告诉记者,张国峰在交警大队上班时,不但不给他安排工作任务,竟然连一张属于他的办公桌也没有。

  2011年2月,张国峰的妻子和同事王宇的妻子,由于没有正式工作,便承包了穆棱林业局河北供热站的经营管理。于是,这场供热站的租赁合同纠纷便引发了本案中的“故意伤害案”。

  张凤喜是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教导员。23日下午,他在本案再审开庭中出庭作证。

  据了解,张国峰、王宇是在2011年10月28日晚上从家中被抓走。罪名是涉嫌“故意伤害”他俩的同事即穆棱林业公安局治安队长王天奎。

  当天,牡丹江林业公安局针对该起“故意伤害案”成立“10·28专案组”,从牡丹江、柴河、绥阳、大海林等5个林业公安局抽调了30多名警力负责该案侦查。

  王宇是一名退伍军人,被抓前是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内勤民警。

  公诉机关指控张国峰、王宇犯故意伤害犯罪,判决书显示:“2011年10月27日下午,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张王天奎(被害人)到被告人张国峰和王宇妻子共同承包的穆棱林业局河北供热站依法执行公务,引起张国峰、王宇不满,并产生报复心里,次日即28上午9时,二被告人来到王天奎办公室,将室内其他工作人员撵出,二人用拳头将王天奎头部、面部等部位打伤,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1、被鉴定人王天奎头部属轻伤,2、被鉴定人王天奎面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然而,张国峰以及另5名“同案犯”( 隋永胜、高志永、杨武彬、高玉君、隋光滨)却是涉嫌“盗窃”。 “盗窃案”的立案时间为2011年11月6日,即穆棱林业公安局在这天作出立案决定书,该案的报案者为牡丹江市穆棱泉眼河林场。

  不容置疑的是,伤害案在前,盗窃案在后。然而,证据显示,专案组以“伤害案”的名义传唤“盗窃案”有关人员。

  种种迹象表明,“盗窃罪”似乎又证实了被告人家属指出所有的罪名都是为了惩罚张国峰而为其“量身定做”的质疑。

  不过,对于“故意伤害案”成立声势浩大的“专案组”,几年来,饱受诟病。

  本次庭审中,张国峰的辩护律师张誉夕指出,牡丹江林业地区公安局直接对张国峰、王宇故意伤害案成立“10.28专案组”是违法的,其收集调取的所有证据均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张誉夕律师认为,该案的管辖机关应是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规定,牡丹江林业公安局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不具有刑事侦查职能,也没有独立的案件侦办权;在穆棱镇派出所行政立案调查期间截办王天奎案件进而对涉嫌盗窃案进行侦查,更不具有合法性,是违法的。

  王宇的辩护律师张森林也指出,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至今未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及法律依据来证明“10.28专案组”成立的合法性以及其具有侦查权的法律依据。

  张森林说,牡丹江市林业地区公安局“10.28专案组”的成员是由牡丹江、绥阳、柴河林业公安局的警察陈刚、单存有、赵晓涛等人组成,并以专案组名义行使侦查权,但却以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名义对外出具刑事法律文书(如刑事拘留证、逮捕证),严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其行为明显不具备合法性,不具有刑事侦查权。

  记者发现,在3天的再审庭审中,坐在法庭被告席上的张国峰曾在发言时几度哽咽,他称自己被控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是“千古奇冤”,是因为自己受到打击报复而为其量身定做与炮制的“假案”。

  庭审里,7名被告人当庭控诉了原审公诉人在一审开庭当中涉嫌违法行为与角色错位。同时,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的请求,其中包括检方证人。

  隋光滨:我跟“张国峰盗窃案”沾不上一点边

  图:入狱一年,隋光滨一脸无辜。

  一个人没有任何犯罪的事实却被法院判刑入狱所忍受的痛楚,今年33岁的隋光滨似乎最能体会。

  对于隋光滨来说,他是“张国峰盗窃案”中6名被告人最冤的一个。

  原审判决书显示,隋光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在此次再审开庭的前一天,记者见到了已经出狱3年的隋光滨。他是“盗窃案”中另一名被告人隋永胜的侄子,如今在北京打工。3月20日,他特意从北京回到牡丹江,与其他6名原审被告人一样,等待着出庭第二天的“张国峰案”再审。

  隋光滨告诉记者,他根本没有染指“张国峰盗窃案”,更沾不上边说开车去帮张国峰等人拉过哪怕是一车“烧柴”。

  他说,自己在2010年10月份之前一直在外地打工,陪妻子生孩子,根本没在穆棱出现过。

  “公诉机关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时间写着‘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但一审法院判决书上的‘审理查明’写着‘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判决书上称2010年6月13日之后至2011年3月,张国峰与隋永胜雇佣了我的130型农用汽车先后拉了5车木材。由此可见,连判决书上写的都是模棱两可,这让人觉得原审法院这是在胡乱编造。”隋光滨告诉记者,法院审理案件竟然像是小孩子“玩家家”。

  那么,隋光滨在2012年2月26日又是如何卷入了“张国峰案”而被抓的呢?他又是如何作出帮张国峰、隋永胜、高志永等人去拉过烧柴的有罪供述呢?

  当地一知情人告诉记者,隋光滨之所以被“10.28专案组”的办案人员瞄上了,是因为“10.28专案组”前往高志永家中时,错将高志永的哥哥当成高志永抓走。高志永的哥哥本身患有精神疾病,但也认识隋永胜和隋光滨两叔侄。加上隋光滨平时在家一有空,也会在穆棱镇上开车去拉人或货物谋生,因此,高志永的哥哥也不知是在何种情况下向办案人员信口开河的说出是隋光滨开车去拉的烧柴。

  隋光滨在再审开庭中称,他在一审时对侦查、公诉机关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因为遭到了“10.28专案组”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和检方人员的诱骗。“这是我被迫无奈才向他们作出子虚乌有的有罪供述。”隋光滨说。

  “我在公安机关作出的有罪供述和签字的笔录,是在严刑拷打下,把我吊起来,不给我水喝,然后办案人员拿来提前打好的笔录让我签字,后面所有的笔录都是他们打我的情况下作出的……再有,后面在苇河林业检察院做的笔录,那也是在秦伟艳(公诉人)的恐吓下没有办法说出来的,也是她让我怎么说我就怎么说,如果按照她的去说,就放我回家,说白了,笔录都是她们打出来的让我签的字。如果不这么说,她就说要判我三年五年的….在一审开庭的时候,在一间小房子里,她一直强调我必须带上(指控)张国峰,如果我跟他们说的不一致,就一定判我3年,所以说我在一审有说过我拉了,那是我被她吓唬的…..今天,我相信再审法院一定会查清楚的,一定会还我清白的。”

  对此,隋光滨还告诉记者,他在被“专案组”工作人员的一次刑讯逼供让他指证张国峰的时候,看见办案人员手中拿的案卷上竟然写的是“10.28涉黑案卷宗”,他当时就很害怕。

  “当初我刚被抓住的时候,我对办案人员说我又没有犯法,干嘛找我。一个叫杨瑞峰(音译)的办案人员说,‘我说你犯法就犯法,不犯法就不犯法。’”

  据了解,隋光滨在原审判决生效后,并没有提出上诉申请。本次案件再审庭审中,主审法官也曾询问过原因。

  “2012年9月3号左右,公诉人秦伟艳给我(在看守所)打电话说,叫我不要上诉了,按照笔录里的说,就可以放我回家了。”隋光滨说。

  对此,隋光滨告诉记者,原审判决下来后,当时不上诉的主要原因是家里没有钱,而他的继父在此间又把腿摔断了,更是没法子和精力去向上级法院申诉。他说,自己的父亲早逝,5岁就跟着继父,后来出狱了,可他连来回往返的车旅费都拿不出,就更不敢为了申诉而四处奔波。

  公诉机关指控,隋光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0年6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张国峰、隋永胜与高志永经事先商议,先后6次在穆棱林业局泉眼河林场12林班、38林班内盗窃木材70宇立方米,被告人张国峰雇佣隋光滨驾驶130型农用车通过检查站,将木材转移至穆棱河南村出售给被告人杨武彬、高玉君。经黑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窃木材折合人民币29000余元……被告人隋光滨帮助转移盗窃的木材50余立方米其中,杨武彬收购木材40宇立方米,高玉君收购木材28余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张国峰、王宇于2011年10月28日在家中被抓获。”

  隋永胜:与张国峰只买了1车“烧柴”被整成6车“木材”

  谎话说上一万遍也不会成为事实,却需要无数个谎言去结束。

  买了1车“烧柴”却被公诉机关指控“盗窃”了6车“木材”,刚出狱4个月的隋永胜,至今都认为原审判决太“荒唐”。

  原审判决书认定:“经鉴定,被告人张国峰、隋永胜、高志永六次盗窃木材价值人民币29000余元”。

  就这样,隋永胜被苇河林区基层法院判了4年6个月。对此,隋永胜在本次再审庭审时指出,他其实就只给张国峰联系了高志永手中的一车烧柴。他说,在公安机关,如果他不承认与张国峰“盗窃”了很多次“木材”的话,专案组办案人员就会没日没夜体罚自己。“办案人员吓唬我,要把我整成黑恶势力团伙成员。”

图:入狱4年,隋永胜谈起犯盗窃罪就哭笑不得。

  隋永胜说,2011年1月份他在绥阳镇那边联系了两车烧柴,然后介绍给杨武彬做加工板芯的原材料,杨武彬看了绥阳货主的手上有相关票据才收购的。他说,本来这跟张国峰一点关系都没有,却被公诉机关硬扣在张国峰头上,说是他指使高志永去上山盗窃的。可是绥阳跟穆棱镇,相距有近百公里,这盗窃案的证据做的太假了吧。

  于是,在穆棱市穆棱镇开办板材加工厂已有30年的杨武彬,也为此坐上了“张国峰盗窃案”的“蹭车”, 一审被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杨武彬在再审庭审中控诉:侦查机关在审讯时逼迫他必须承认收购7车“木材”,如果承认了,交了“赃款”,就马上放其回家。办案人员还对他说,如果不招供,一辈子让他出不去。最后。他说,在看守所里,他与死刑犯关在一起,死刑犯拿着刀片想着办法整他。“办案人员想让我说几次,我就得承认几次,因为谁也奈何不了他们。但后面判决书上也给认定了4车。”

  杨武彬在庭审时指出,公诉人秦伟艳让他在两份空白笔录上签了名字。

  “我其实都不认识张国峰,我就收了隋永胜的2车烧柴,后面公诉机关要我承认收了4车,我至今都想不明白为什么会是这样。”杨武彬告诉记者,公诉机关为了陷害张国峰,叫来隋永胜坐在一旁暗示他,是张国峰把隋永胜在绥阳买的两车烧柴拉到他的厂里。

  杨武彬还说,一审快要开庭的时候,检察院的人打电话给他(看守所),让他按笔录上认定的4车如实承认,“你帮我们把案子结了,就放你出去。”

  但烧柴不是木材。据了解,当地的烧柴价格为160元“1溜”(溜为方言),每车价格大概在3000元左右。

  隋永胜在再审庭审中多次重申,因为张国峰需要给岳母家中买点烧柴,他才帮忙给张国峰向高志永打电话联系了一车“烧柴”。

  “这一车烧柴当时在路上被穆棱林业局林政科的工作人员截住,僵持不下,就把烧柴车开到穆棱林业局大院,来张国峰报案,民警也出警到现场调查处理,后来经双方认定是烧柴,林政科就放行了。”隋永胜说,后来张国峰觉得这一车烧柴质量不好,就转卖给了高玉君(另一被告人)。

  于是,在穆棱镇河南村开小加工厂的高玉君,也就此被一审法院判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这真冤啊!” 高玉君告诉记者,如果不是“专案组”的人故意整张国峰,就自己买了张国峰这一车烧柴的事,他就是买别人的10车、100车烧柴加工,也不至于自己因此变成了一个“罪犯”。

  对此,张国峰在再审庭审中说,在高志永手上买来的这车烧柴花了2000多元,后面他卖给了高玉君,加上乱七八糟的其实还亏了几百元。他说,自己买的烧柴怎么就变成了盗窃的“木材”呢?

  “张国峰跟隋永胜拉着这车烧柴来找我,是因为张国峰说该车烧柴经穆棱林业已经处理给放行的,我才收购了这车烧柴。”高玉君在本次庭审中说。

  他告诉记者,自己被判处缓刑,是因为被拘留的时候正好把腿给摔成骨折了,被抓的时候还扶着拐杖,他才躲过坐“实刑”的劫难。

  隋永胜在再审庭审中一直坚称自己无罪。同时,他也当庭指出了原审公诉机关秦伟艳等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以欺骗、恐吓的方式骗取他做假供述的行为。

  隋永胜说,一审庭审共进行了两天,第一天开庭后和第二天早上开庭前,秦伟艳便威胁他,要求他必须按检察院起诉书上记录的张国峰和他们一同拉了六车木材的指控去说,否则,就取消他自首的情节而加重处罚,“所以我曾在上庭后立即改变了前一天的供述。”

  “我在被审讯的时候,想起张国峰与王宇刚被抓后,穆棱林业局等相关部门都组织了几百人敲锣打鼓放鞭炮,在电视上每天循环播放,举报箱、告示满街都是。那阵势,可吓人了。”隋永胜说,他是办案人员多次找他的单位后,主动去公安机关说明事实情况的,“可是一进去,办案人员就不允许我离开了,本来就是几车烧柴的小事而已,可人一进去就成了刑事犯罪的大事了。”

  高志永:卖给张国峰1车烧柴被整成盗窃9车“木材”

  2012年9月3日,苇河林业基层法院一审判决高志永犯盗窃罪,获刑3年9个月,判处罚金1.5万元。

  高志永是穆棱林业局泉眼河林场职工,他手中有烧柴证,所以经常上山捡烧柴堆在家里。

  他跟隋永胜是同学。在张国峰案发之前,高志永并不是认识张国峰。就是在2010年6月份那次卖给张国峰唯一的一车烧柴的时候,他也不知道张国峰的名字。

  而隋永胜是穆棱林业局防火办科员,他跟张国峰住在一个大院内,因此相互熟悉。

  “烧柴”本为林区居民生火煮饭的必需品,因此家家户户都会购买“烧柴证”,然后都去上山捡柴。

  隋永胜也坦言,他曾买卖过穆棱林业局下发的“烧柴证”,“林场职工只要50元一张的烧柴证,卖给当地村民可以得到200元。”

  烧柴,顾名思义,就是伐区剩余物即树木采伐后按照木材的级别进行造材、取材所剩余的枝桠、梢头、截头等。

  为此,张国峰的父亲张海在再审庭中出示了一组自己拍摄的穆棱市泉眼河林场职工家中的烧柴照片,以及当地村民家里堆放的烧柴照片,以此证实张国峰、隋永胜、高志永等人买卖的“烧柴”跟每家每户的烧柴是一样的,而不是原审判决书上所认定的“木材”。

  高志永也在再审庭审中坚称自己无罪。他说,卖给张国峰的烧柴就只有1车,是在他家的院子里拉的。然而就这一车烧柴,专案组办案人员就说成是他上山盗窃的“木材”。然后,让自己与张国峰、隋永胜成了共犯,给整成了“盗窃案”。

  “第一次审讯时我实事求是的说只卖给张国峰1车烧柴,但是‘专案组’不认可,如果说少了,专案组的人就连打带骂。后面我被整成盗窃了9车木材,一审判决书也给认定了6车。其实,我有烧柴证,当地老百姓也都是我这样去上山捡烧柴。可是,我提供了烧柴证,‘专案组’的办案人员也不看,原审法院也不理。”高志永说。

  “专案组的办案人员在审讯时诱骗我,说拉了多少车都跟我没有关系,他们说我只是‘吃锅烙’(东北方言),主要是收拾张国峰。办案人员要我按照他们的说法做笔录,就会给我取保候审放我出去,后面就真把我放出去了。但是,没过多久又把我抓回去了。”高志永透露,当他在被审讯的时候,如果供述的跟“专案组”办案人员的意思是一样了,办案人员就打好了笔录,也不给看,就让其签字。

  证人出庭:证实张国峰买高志永的烧柴是林政科处理后放行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原审判决对“盗窃罪”的认定疑似含糊不清,很多地方又自相矛盾。事实上,所谓的盗窃案,也就只有几位证人证言和5名被告人的供述。但大多数的证人证言都只证实了张国峰在2010年6月份买卖的那一车烧柴,这似乎又跟本案6名被告人在再审庭审中控诉所述的事实一致。

  不过疑惑的是,既然张国峰、隋永胜以及高志永等人买卖“盗窃”的烧柴,离“专案组”立案侦查时都已经过去了长达1年或半年的时间,“赃物”也早已“灰飞烟灭“了。那么,29000元的实物清单的价格鉴定标准又从哪里来?

  原审判决书显示:侦查机关用所扣押的作案车辆、被告人的供述以及相关证据,用同类物品对数量进行侦查实验,确定原被盗物品价值的方法……

  隋永胜曾在庭审中对指控自己在物品扣押单签字的证据多次控诉:“我从来没有被扣押过什么木材。赃物清单是我在2011年11月9日被刑拘后,是穆棱林业局林政科史海军到穆棱林业看守所让人拿给我而骗取我签字。”

  对于上述说法,3月22日下午,当天在穆棱看守所现场值班的干警杜某出庭作证,证实有隋永胜签字的扣押物品清单,就是“10.28专案组”的办案人员让他拿着去看守所里面找隋永胜签字的。

  高玉君的辩护律师当庭指出,对于盗窃案中,公诉方提交的很多证人证言,恰恰都是无罪的证据,却被原审法院认定有罪证据。

  3月22日下午,检方证人花某出庭作证:“2010年6月中旬张国峰拉的是一车烧柴,没有可看见张国峰有打骂行为,是张国峰提议去穆棱林业局解决处理;张国峰报案后派出所的人也去了林业局现场参与处理问题;最后是林政科的人请示领导后,签完字就处理完给放行了。”

  在本次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加强林区烧柴管理的通知》以及《穆棱林业局烧材管理办法》两份文件。

  对此,多名辩护律师指出,该两份文件是临时为“张国峰盗窃案”量身定做的,而原审判决也是以这个《穆棱林业局烧柴管理办法》认定张国峰等人构成“盗窃罪”。实质上,该两份文件,并不具有的高于法律的效力,它只是企业行使政府职能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更不能成为高于法律的刑事犯罪的立案依据。

  对此,张国峰的律师张誉夕当庭指出,结合庭审情况以及相关证言证据来看,张国峰所谓的“盗窃案”,是由牡丹江林业地区公安局 “10.28”专案组等部门非法制造的“假案”,她说,报案人所丢失的伐区剩余物不属于刑事立案范围。

  同时,张誉夕律师认为,检察院提审笔录代替公安机关的侦查笔录而认定高志永、隋永胜的有罪供述不符合法律规定。她说,原审判决是在明知检察机关指控“张国峰盗窃罪”事实不存在的情况下而对张国峰做出的有罪判决。这从判决对本案所作出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的表述就足以说明。由此可以看出,原审判决张国峰有罪具有主观故意性,是枉法判决。

  张国峰:王天奎的伤不构成轻伤,盗窃案是制造的“假案”

  图:张国峰犯故意伤害、盗窃案再审历时3天,3月23日晚21点30分结束,未当庭宣判

  世界上的真相永远只有一个。

  庭审中,张国峰一直坚称自己无罪,没有打伤王天奎,是被他人报复和陷害的。

  张国峰说,一些人为了达到报复他的目的,株连无辜,让和他一样无辜的6人也为此坐牢。

  他称,他与王宇没有殴打王天奎,是王天奎自己摔倒在地受伤的。所以说,故意伤害罪更是无从谈起。

  王宇在再审庭审中说到,他之所以作出打了王天奎的有罪供述,也是在刑讯逼供下做出来的。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办案人员要他承认杀人,自己都会承认。

  “我被办案人员带到一间黑屋审讯,体罚了6天7夜,不让坐,不给水喝,不给东西吃。办案人员还威胁我,如果不承认自己打人和不去指控张国峰打了王天奎的话,就把我的妻子按非法经营罪一起抓进来。”王宇说,自己是2011年10月28日晚上从家中被带走的,但一直到2011年12月9日才作出的有罪供述,“之前9次我都是如实的作出无罪的供述,最后这一次作出有罪供述,因为被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没有法子。”

  对于王宇为何在2012年3月21日又向原审公诉机关作出承认打伤王天奎的有罪供述,王宇说,当时他也是受到公诉人秦伟艳的诱骗,说如果承认了就给办取保候审。“当时,自己觉得斗不过专案组的人,认为既然被抓进来了,人家肯定会往死里整,所以想先出去再说。”

  不过,事后王宇也告诉记者,尽管王天奎的摔伤是因为三个人的争论引起的,但王天奎的伤只不过是些皮外伤,也不至于构成轻伤。他在庭审中指出,王天奎和证人说其办公室的门被张国峰从里面锁上了,然后两人殴打王天奎,并称后面是被人用钥匙开门的。

  “如果门从里面锁住了,外面的人拿钥匙是打不开的,所以说,这完全是谎言,都是伪造的证据,也是王天奎在诬陷我跟张国峰打伤他的证据。”王宇说。

  庭审中,张国峰说,2011年10月28日晚,他从家里被“10.28专案组”的人员带走,连鞋子都不让他穿,只穿了内衣内裤从家里走出去,这是故意对他的人格侮辱。他说,到了看守所,办案人员给他的头带上“黑套子”,致使他每每会窒息晕倒。“办案人员还让我跪地,不跪就用脚踹。每天轮换看守所关押,进行各种各样的体罚。”

  张国峰说,其实他就让隋永胜帮忙联系了一车烧柴是买给自己的岳母家用,整来整去竟然都整成了盗窃6车木材了,变成了盗窃罪。“办案人员以伤害案传唤盗窃案,可见是多么的良苦用心。”

  “侦查期间,检察机关提审我不下10次,但没有一份询问笔录。但公诉人秦伟艳做了一次笔录,不过她没有把此证据交法庭。”张国峰还说,对他有利的证据,公诉机关都给隐瞒着。他说,自己在2011年3月1日至21日一直跟王宇在北京上访,根本不像其他的证人证言里所说,他3月份还继续在穆棱镇“盗窃木材”做买卖。

  为此,张国峰的弟弟张国鹏也为此出庭作证。证明张国峰与王宇俩在2011年3月1日至21日的期间,一直在北京信访反映问题,根本没有离开北京回到穆棱。

  张国峰的父亲张海在再审庭审中认为:一个单位同事之间的普通“伤害案”,办案人员缘何会去案犯的家里满地搜查,这正常吗?有必要去组织一个由5个林业地区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而去对“伤害案”立案侦查?这种不良动机是在浪费司法资源。

  “张国峰是一个交警大队的副大队长,还干过刑警队副队长,难道他还需要去靠贩卖烧柴为生?这显然指控张国峰去盗窃木材是不存在的,这是一种借口和阴谋。”

  今年70岁的张海在再审庭审中指出,牡丹江市林业公安局长王汉兴和陈刚一手策划了张国峰伤害案,目的就是想借机拿回张国峰保存的杨子江木业公司大火及其它事件的证据。

  “我在退休前也是公安局的副局长,干了一辈子公检法工作,一辈子没有见过一个同事之间的普通伤害案,公安人员会跑到案犯家里去搜查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其实,他们就是为了搜查和扣押与王天奎伤害案没有任何关系且发生在2003年的那场大火灾事故的关键书证。”

  对此,辩护律师张誉夕也指出:成立“10.28专案组”,实际上是为了将行政治安案件变成刑事案件,以便提前介入该案所做的铺垫。而事实也是如此,“王天奎受伤后的当天2011年10月28日17点,牡丹江林业地区公安局10.28专案组成立,由王汉兴亲任组长、陈刚任副组长。”

  轻伤:司法鉴定的真假争议之说

  故意伤害案,似乎成了对付张国峰的“致命武器”。

  王宇的辩护律师张森林指出,在本案的整过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并未提供当事人的报警记录、出警记录以及到现场执行公务资格等证据,以此来证明王天奎是带领治安大队30多人到河北供热站是执行公务。

  但在王天奎2011年10月30日10时5分至11时20分的询问笔录中显示:“2011年10月27日下午15时左右,冯林喜副局长带领我和治安大队的民警去穆棱林业局河北供热站维护供热现场工作会议的治安情况,当时供热站的承包人王宇的妻子和王宇、张国峰一同与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因供热问题发生争议,林业局的副局长杨文财要求带领维修人员对锅炉进行检修.....”

  在庭审中,证人张凤喜出庭作证,证明王天奎到河北供热站现场并不是执行公务,而是涉嫌滥用手中权力干涉民事经济纠纷。

  事实上,后来,穆棱林业局与张国峰、王宇的妻子等人在供热站的经济纠纷,以林业局赔偿400多万元调解结案,证实林业局违约。由此可见,上述冯林喜副局长带领治安大队长王天奎等民警出警系违法行为。

  那么,王天奎的轻伤又是怎么回事呢,到底有没有构成轻伤?

  3月23日,王宇的辩护律师张森林在再审庭审中指出:“张国峰、王天奎原同为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的警察,系同事关系。根据王天奎、申吉庆等人的陈述,2011年10月28日,穆棱林业公安局治安大队长王天奎趴在其办公室的地上受伤,当时只有王宇、张国峰在场,王天奎称其受伤为王宇、张国峰殴打所致,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王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从本次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看,并不能证明被告人王宇和张国峰有殴打王天奎的事实。”

  对于王天奎的轻伤证据,公安机关曾作了3次司法鉴定。

  最后一份鉴定书也是最关键的一份,即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以下称公安鉴定中心)作出的“453号鉴定书”,是根据张国峰、王宇重新鉴定申请做出的。

  该鉴定的结果为:结合其外伤后有一过性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住院后查体表现及2011年11月1日脑脊液常规检查报告显示为无色、透明、有红细胞8×106/L,分析认为其外伤后有脑轻度蛛网膜下腔出血,目前已愈”。据此,鉴定结论为“王天奎头部属轻伤”。

  后来,苇河林业检察院依据“453”号鉴定书,提起公诉并指控张国峰、王宇犯故意伤害罪。

  事实上,对于上述该份轻伤司法鉴定,据记者了解,2015年6月26日,北京云智科鉴中心在“福建念斌投毒案”等轰动全国的案件中担任鉴定或论证专家的胡志强等专家,就“被审查人王天奎的伤情是否构成轻伤”作出《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被审查人王天奎在2011年10月28日的事件中,不构成轻伤。”

  对此,3月22日,来自北京的法医专家胡志强、公安鉴定中心的李姓法医在再审庭审时均出庭接受质证和发表意见。

  在庭审现场,胡志强通俗易懂的提出了专家意见:所谓“近事遗忘”,顾名思义就是对最近发生的事情丧失记忆,永远无法记起来。他说,但公安鉴定中心作出“近事遗忘”的鉴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事实认定错误。

  公安鉴定中心的李姓法医在再审出庭接受质证时承认,鉴定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并不完整。

  对此,辩护律师张誉夕认为:“453号鉴定书”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一是送检人单存有、赵晓涛不是委托单位穆棱林业地区公安局的侦查人员;二是送检的牡丹江林区中心医院病历只有6页,而鉴定中所引用的“13182”与“199936”头部CT片和报告单并不不存在。

  她说,该鉴定机构违反了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的“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不得受理”的规定,因此,该鉴定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公安鉴定中心作出‘453号鉴定书’认定王天奎存在一过性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然而,在2011年10月28日的医院病程记录中,记载着王天奎自诉被他人打伤头面部、鼻部、胸部。在后面的笔录中,王天奎也能够很清晰的将案件发生过程进行陈述。而在医院的病志中,并没有记载和确诊王天奎存在近事遗忘。因此,症状不符合临床医学上对‘近事遗忘’的通常认定标准。”王宇的辩护律师张森林说,王天奎构成轻伤显然不存在。

  电话采访:受害人王天奎证实张国峰因举报特大火灾属实

  对于法医专家出庭提出意见,证实王天奎在2011年10月28日中的“伤害案”中并没有构成轻伤的说法,4月2日,记者在电话中向王天奎了解情况。

  在电话中,王天奎似乎不愿谈及他自己受伤的一些真实情况,以及有意回避他自己办公桌上的水壶缘何会有壶把与壶身都脱离而打烂在地上的问题。

  对于张国峰和王宇坚称没有打伤王天奎的说法,王天奎又有意的把话题岔开,与记者谈得更多的话题又指向了跟伤害案无关且倾向于张国峰、王宇个人生活方面的指责。不过,从王天奎的话中,似乎又有张国峰确实是因为举报火灾事故而频遭穆棱林业局等领导忌恨的事实。

  下面为电话采访的内容,但与伤害案似乎无关的话略有删节(注)。

  记者:被告人说你受的伤并没有构成轻伤,他们说也没有打过你,这是怎么回事?

  王天奎:你说可能吗,王宇有亲笔供词。这两个人是什么人,你可以来了解张国峰是什么人…..你是记者啊,我给你说,他们把我打伤后啊,被抓起后,当地老百姓有300多人都在门口放炮仗,都送来了锦旗,你们媒体一定要尊重点事实。

  记者:是的,正是源于此,所以特联系你。

  王天奎:我告诉你啊,他们两个人用一些手段,我们这林业局的领导有些做法不妥,他们就把林业局的领导拿住了,他们在穆棱,用法律,用一些规定去—法律都对他们不好使……

  记者:你说他们要挟林业局的领导,就是2003年的那场火灾事故?

  王天奎:对,把他要挟住了,林业局局长都怕他,我们林业局体制不像地方政府,一手遮天,要挟了7年,2009年竞争上岗,他天天运木头,也不用上街……

  记者:他们是到你办公室去报案还是找你麻烦?

  王天奎:我说啊,我屋里开始有两个人……他俩一上来就说要收拾我,说我是第一个冲进供热站的锅炉房。我说凭什么啊,然后大家就闹僵了,他俩就一屁股坐在我的桌子上。我当时没当一回事,原先办公室的两个人也给撵出去了,他们就挥我胸一拳,我隔壁有个照相的,我觉得不对劲,就叫老赵,老赵快过来。我就站起来了,他们就过来了,我就给他俩还手了,他俩都30多少岁,我都50多了,噼里啪啦,他俩打到我什么程度啊,我鞋掉了一只,一般手都在前头,他们告诉我,我两只手在后边,满地是血,现场都有,我怎么会摔倒了,我都气死了。

  记者:他俩有没有拿东西打你呢?

  王天奎:拿东西打没打,那这我就不知道了,我桌子上有壶,这个事他们办案民警都调查过了,我给你说,你们最好来一次,去看看那个锦旗…..

  记者:开庭时候我们已经去法院旁听了。

  王天奎:去了你们怎么不接触下受害人呢,我把那个百姓自发组织的碟子给你看,那些都是真实的啊。开庭的时候我也去了,我这个受害人你们也应该听听吧。

  记者:张国峰和王宇的家属说,在你住院的时候,他们拿钱也去医院看望你,你们却不肯见,有很多警察守住,不让见?

  王天奎:我给你说,我昏迷不醒,见我干啥,好几天,3天,是我家属不让见,不是公安不让见。

  记者:听王宇说,你当时拿起水壶搞了他一下,然后他用手挡了下你,你就把水撒在地下,水壶都烂了,当时你也很气愤,说你也许是不小心踩到水就摔倒了?

  王天奎:所以我给你说,我认为,我正常工作,也没有伤害谁,太不应该,他们太过分了,他们就是啥,在穆棱,包括牡丹江这带,没有敢惹他们,谁挡他们的道,挣钱发财的道,他们就收拾谁,林业局局长都给收拾了,我算谁啊……

  记者:呃?呃?

  王天奎:……(.题外话)

  记者:正是说张国峰手中有火灾事故的证据,然后他也去过北京举报过,现在他们共7个人,也因为盗窃,现在都被判刑了,说是打击报复他们造成的。

  王天奎:能吗,那是什么打击报复啊,那叫人吗,现在不涉及某个领导,谁也不管,为啥到这个程度呢,他就是抓住领导的小毛病,包括工作上的失误,就去整谁,一整都害怕,所以没有人治他,逐步养成了——就是判刑的这个地步吧,所以说,林业局怎么报复他,那可能吗?

  记者:法医出庭说你不构成轻伤,这个情况你怎么认为?

  王天奎:我都构成重伤了,我认为还整轻了,这谁知道怎么回事,我哪知道怎么回事。

  记者:据说你当时并没有构成轻伤,但你到后面也没有办法,控制不了局面,是领导让你这样做的?

  王天奎:那可能吗?我都半死了,都死过去了,你知道吗,我满脸是血,都有现场。

  记者:当时说是有人把你扶起来了,鼻子上确实有血,说你当时没有昏迷?

  王天奎:我怎么没有昏迷啊,我啥事都不知道了,都忘了,脑子一片空白,都不知道在哪里了。

  记者:那他们两个人怎么早就离开了你办公室,如果你真有那么严重的话,当时就报案抓住他们,为何却要等到晚上再去抓他们呢?

  王天奎:我说,我说,你究竟要报道个啥啊,这个事情我不给你说了。

  记者:好,这样吧,太晚了,不打搅你了,可以吗?

  王天奎:好。

  真相源于实事求是,窥一斑而知全豹。围绕张国峰,这起疑似2名警察去单位治安队长办公室“报案”以致引发争论演变成了“故意伤害罪”并致7人入狱的案情,太多的悬念背后,王天奎似乎都无法回避。

  对于受害人王天奎,无论是自己摔伤或是被打伤,其实都跟张国峰、王宇的争论引起有关。这就是人的生活。但是把人的“生活”上升到“犯罪与斗争”的层面,未免有点残忍,有点小题大做。同事之间本来是一种生活,也是一种友谊。譬如媒体记者的采访,其实也莫过如此。(杨轩)

[责任编辑:李学磊]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