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代表介绍,张桂华的妻子秦金玲,1998年7月3日与市福利院签订了租用浴室的承包合同,承包期从1998年10月1日到2002年9月30日。合同还约定期满如福利院不拆迁秦金玲可以继续承包,承包金再定。2009年,原告福利院上诉至法院,要求秦金玲将房子归还给原告。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判决,要求被告秦金玲在判决生效30日内将承包的浴室腾空交给兴化福利院,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原告于2010年的1月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执行以后,兴化法院承办人多次做当事人秦金玲的工作,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给予被告一套74.5平米的房屋。2010年8月25日法院进行了“执行”,被告让出了房屋。后来,法院经协调还给予秦金玲2万8千元的补贴。然而执行以后,秦金玲又重新返回承租的浴室。于是,福利院于2011年的4月27日重新申请执行。第二次执行受理以后,法院又找到当事人做工作,由于当事人“要求过高”协调未果。昨天上午7点,法院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实行强制执行。期间,秦金玲的丈夫张桂华将汽油浇到自己身上后点了火,工作人员立即进行扑救。记者发稿时获悉,张桂华由于烧伤面积较大,目前还在抢救中,尚没有脱离生命危险。(朱春风 王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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