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宣判:
宋山木强奸罪成立
罗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山木违背被害人刘×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山木强奸被害人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宋山木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否认强奸被害人刘×的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另外,公诉机关还指控宋山木于2008年3月9日在济南强奸了被害人李×婷的另一起犯罪事实。对此,罗湖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仅有被害人李×婷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对现场未提取遗留物,也未进行法医鉴定,李×婷的门诊病历也不能证实其有损伤,济南市妇幼保健院检验报告单显示镜下未找到精子。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山木强奸被害人李×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宋山木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一名,量刑起点为三至五年,综合考虑被告人宋山木犯案手段、认罪态度及自动投案等情节,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各方反应
宋山木:我要上诉
在法官宣读判词时,宋山木的脸部表情比较平静,当听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部分,就屡屡摇头。最后,法官问宋山木是否服判,宋山木大声说:“冤枉啊,我要上诉。”其代理律师甘勇明表示,具体的上诉意见还需要仔细研究判决书才能形成。
被害人:判决略轻
记者通过刘×的朋友了解到,刘×觉得这个判决结果,算是给了自己一个公平,但她认为判决略轻了一点,因为一般强奸都是判3到5年,而按照现有证据,强奸是确凿无疑。至于是否申请抗诉,刘×暂未有定论。
中立律师:量刑合适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焰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只有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才能判处更重的刑罚。宋山木案没有法定的从重情节,仅一名受害人指证宋山木犯有强奸罪行,一审判决的量刑和法律适用都是准确的。(记者王纳 通讯员 李晓刚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