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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被单位强制送往精神病院 住院13年后猝死

时间:2010-10-12 08:18   来源:京华时报

  一审

  死者哥哥表示认可单位送治

  一审时,单位方表示,送陈淼盛入院时联系不上陈妻。1995年7月,单位与陈淼盛在广东的大哥取得联系,陈淼盛的大哥说他们家族有精神病史,委托单位将弟弟送到医院治疗。单位说管理陈淼盛的账户是对陈负责。单位认为没有侵权。

  开庭时,单位还将陈淼盛大哥的一份委托书作为证据递交法庭。对此,其真实性被陈妻的代理律师李仁兵否认。李仁兵认为,陈淼盛当时没有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需要监护人,且其大哥也没有合法取得监护人的资格。

  陈淼盛的二哥当时也出庭作证称,中石化化工院的送治得到了兄弟们的同意。他在接受采访时则称,陈淼盛一直有迫害妄想症,陈妻也有精神病,如果接回老家,兄弟也无暇照顾,毕竟各自有各自的生活。他称,自己没有看过病历。

  今年6月5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中石化化工院将陈淼盛送医治疗,并无不妥,没有违法性。而且,陈妻在此期间因精神疾病连续治疗,亦没有能力对陈淼盛进行有力看护。陈淼盛的死因是“猝死、肺炎”,该死亡结果与单位的送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陈妻的民事索赔和恢复陈淼盛的名誉等诉求,没有依据。至于死亡证明上婚姻状况的填写错误,陈妻没有证据证明是单位要求医院填写,她要求单位向她赔礼道歉,法院也不支持。

  二审

  原告坚持认为医院应为被告

  宣判后,陈妻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在昨天的二审庭审中,陈妻的律师李仁兵坚持认为应当追加北京回龙观医院作为被告,以查清医院到底有没有通知单位接陈淼盛出院等问题。

  李仁兵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陈淼盛“工作期间精神状况不正常”,没有证据支持。单位也没有证据证明有必要将陈强行送至精神病院。

  李仁兵指出,在实行“谁送谁接”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制度之下,如果送治人只送不接,将导致被送治人无法从医院出来,他认为,在被强制送治13年中,中石化化工院履行着从陈淼盛的工资等账户汇划医疗费用的事宜,致使被治疗的状态持续下去,这表明了单位继续送治的意图。单位怠于履行其因“强行送治”而生的照管、接出院等义务,导致陈淼盛困守北京回龙观医院,最后病死。

  中石化化工院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并强调单位不是主动从陈淼盛的账户汇划医疗费,是医院开出医疗单据,单位被动支付陈的费用。

  案件未当庭宣判。

编辑:许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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