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自己:
曾因抑郁症就医
于是,法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对张小林进行精神病鉴定。
承办法官洪途陪同专家到上海走访了张小林曾经工作过的饭店,多位厨师同事反映,张小林平时就有点异于常人,比如炒菜时常常莫名其妙地走神,有时候锅都烧起来了,他都没反应。另外还了解到,张小林曾因抑郁症到上海某医院就诊。
鉴定结论:
他作案时发病!
2008年7月11日,南京脑科医院出具司法精神疾病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张小林患有抑郁症,作案时具有限制责任能力。
承办法官洪途要求专家进一步解释张小林的病情。专家介绍,精神疾病分为抑郁、精神分裂、偏执三类,抑郁症是情感性精神疾病,属于重型精神病。抑郁症分为五个等级,由轻到重分别表现为:适应障碍、抑郁心境、轻度抑郁、抑郁发作、伴精神病症状。张小林的病情已达到第四级,即抑郁发作,他属于“控制障碍”,遇刺激时控制不了自己的行为,也想不到行为的后果,但辨认能力未受太大影响,所以才认定他“具有限制责任能力”。
判决结果:
无期徒刑,赔偿34万
合议庭最终决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小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张小林赔偿死者父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
五级把关制度
杜绝错判错杀
死刑案件事关人命,容不得一丁点的马虎,一旦把关失误,错判错杀,将造成永远没法弥补的后果。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只要认为被告人具备申请精神鉴定的条件,一定会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对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赦免、减轻精神病人的罪责在全世界范围都是一种共识。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小林经鉴定患有抑郁症,作案时欠缺控制能力,但仍有辨认能力,属于“具有限制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正是依据这一点,以及他所犯的杀人罪行,最终做出了无期徒刑的判决。
当然,不排除有些犯罪嫌疑人明明正常,却谎称患精神病,想要达到逃避刑事责任的目的。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其进行鉴定。如果把关不严,让本该受到严惩的凶手逃脱其应受的惩罚,不仅对被害人不公平,对法律也是一种亵渎。
南京中院对刑事案件定案把关极严,死刑案件有五级把关制度,即“承办人、合议庭、审判庭、院长、审判委员会”层层把关,为的就是杜绝一切失误。另外,我们在大要案审理中,既注重审查案件的事实与证据,也注意积极应对社会各界的反应,比如2010年审理南京西善桥儿子杀父亲的案件中,深入案发地社区,以座谈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充分考量各种因素,依法妥善处理案件。(洪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