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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8年间死亡两次 被虚假“公证死亡”谁来负责?

时间:2010-08-02 12:09   来源:检察日报

  谁为虚假公证书买单?

  公证员始终认为,这只是一次正常的公证失误。唯一明显的事实是,公证时确有重大失误。

  “不能仅仅是公证错误这么简单吧?”侯雅静琢磨着:“好好的人被公证死了,我女儿的财产也没了,总得要个‘说法’吧?”

  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失实,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北京市公证协会会长王士刚认为:“她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该公证机构,要求其依照公证法的规定赔偿因错误公证而导致的损失。在中国公证协会的主导下,全国3000多家公证机构共同建立了一个赔偿机制,每家公证机构每年必须拿出当年收入的3%,交给中国公证协会成立一个专门用于赔偿因错误公证而导致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基金。”

  依据黑龙江省司法厅网站的查询结果,大庆市公证处属于事业单位。

  “如果公证员是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出具虚假公证书,可以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是以‘渎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代表许智慧律师认为。

  据了解,高检院2009年出台《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份失实的公证书是在2001年出具的,刑事责任应该如何追究?(张羽 何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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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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