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永明杀害11名被害人并分尸,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不可恕、法不容留,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永明依法予以严惩。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还对被害人家属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作出了一审判决。(记者 伍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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