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监督配套措施需要加强 应循序推进
当前,国内实施的财产监督措施除了采取公职人员申报财产和有限范围内的公示以外,相关的配套措施还不够健全,以致财产监督本身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既不能确保相对准确地掌握有关公职人员的实际财产状况,更不能有效地发现报告财产状况不实甚至隐匿财产的公职人员,进而为实施严厉的制裁提供依据。
田禾认为,加大对公众的公开力度,允许公众广泛参与公职人员财产的监督,将是推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制度建设的必然出路。此外,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公众举报、投诉的机制,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和保密。而且,还必须加大对申报不实者的行政乃至刑事制裁,特别是需要继续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有关规定。
田禾表示,为有效实施这些制度,关键的则是要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税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做到各种相关部门都可以对公职人员的主要财产状况互通有无、密切配合。完善金融实名制度、反洗钱制度等是实施信息共享的前提,而信息共享则是上述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的保障,是实施好财产监督的关键。
李林建议,推进公职人员财产监督必须选择恰当的路径,逐步推进。首先,要明确财产监督机制的功能定位。一方面要求公职人员如实地报告个人乃至家庭的财产状况等;另一方面则通过实施监督,令主管部门和公众可以发现其与自身经历、职务、任职时间等不符的财产状况,进而查处其腐败行为。
其次,应当循序渐进,采取由点到面的方式。公众与公职人员对财产监督对象的确定存在一定的认识差异,而且不同级别的公职人员之间的差异也很大。在实践中,一步到位地将所有部门、所有地方、所有级别的公职人员的财产不加区分地纳入被监督的范围,必然会遇到巨大的阻力。现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试点,但试点的地方在级别上都比较低,试点措施的合法性不能得到有效解决。需要恰当地选择切入点,自上而下逐步推行。
最后,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实施财产监督,涉及有关部门的执法权限、公众监督权、知情权与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的隐私权,还涉及不同部门在财产监督中的权限、职责、程序问题,在责任追究和制度保障方面,还涉及与刑事制裁的关系。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依靠国家自上而下地以立法的形式推动。
政策背景:中央及地方规定
目前,无论是在中央层面,还是在地方,都已经在公职人员财产监督方面出台了一些规定,并开展了部分实践。
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要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情况。
2001年,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将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的申报事项由个人收入扩展至家庭财产。
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进一步将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应报告事项扩展至其配偶、子女的有关事项。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细化了报告财产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有关领导干部应申报的财产主要包括: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在地方上,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四川高县、重庆开县和江北区、上海浦东、湖南浏阳和湘潭所辖的湘乡等相继开展了领导干部财产监督的试点。2009年,重庆市还宣布在司法系统开展财产申报试点。(记者 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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