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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后一名流氓罪犯人刑期被延至2020年(图)

2011年06月03日 22:05:17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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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出所证明推翻“擅自脱离居住地”说法

  2010年11月29日,记者致电新疆石河子监狱,对牛玉强的案件进行了电话采访。

  巧合的是,签署那份监督考察通知书并亲手办理对牛玉强网上追逃的监狱管教科的夏姓内勤恰好接听了电话,并对牛玉强的情况进行了介绍。

  据夏姓内勤介绍,牛玉强保外就医期满后,监狱多次发函并写信要求北京警方对牛玉强实施抓捕并移送给监狱,但是“牛玉强擅自脱离居住地,谁也找不到他,连派出所等部门都找不到他,这才于1999年和2001年两次网上追逃。”

  在被问到为什么在1998年还在给北京警方发出《监督考察通知书》时,夏姓内勤介绍说,在1999年前,监狱向所有外地公安机关发出的都是这种格式的通知书,1999年以后才改为协查通报等发文形式。

  然而奇怪的是,记者通过其他渠道得到了由牛玉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内容是“牛玉强自1990年保外就医至2004年4月30日收监,一直居住在本辖区,期间能够服从民警管理,表现较好,无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这份证明,监狱方面的“擅自脱离居住地”这一说法被推翻。

  司法部规定:狱警失职超期期间应计入执行刑期

  朱某对丈夫牛玉强被顺延刑期的事情一直有着她的认识:要是真的执行司法部的那个文件,监狱方面是会承担责任的,他们为了不承担责任,就让丈夫把一切都担了下来。

  朱某所说的那个“司法部的文件”,实际上是1995年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一个批复。

  1995年时,西北某地发生过一起罪犯保外就医未归的案件,监狱未积极主动抓捕,致使该罪犯超期多年。

  司法部监狱局对该事件的批复是:确因监狱警察工作失职致使罪犯保外就医超过批准的,超期期间应计入执行刑期。有关追究失职人员责任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我丈夫14年里一直在家呆着,哪里也没去。监狱除了写信发函什么都没做,这其中一定有监狱个别警察失职的因素。只是现在他们让我丈夫一个人承担了所有的责任,对这种简单粗暴的处理结果,我不服!”朱某说。

  观点交锋

  ●中国法学会张平:牛玉强应该继续服刑

  就在朱某还在为了丈夫的刑期奔走申诉的同期,从2010年11月中旬开始,记者将采访牛玉强案件所得到的资料与北京多位法学专家或知名律师进行了研讨。

  在研讨中,关于刑法已经取消流氓罪后,牛玉强是否还应该继续服刑的问题上,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并发生了激烈的交锋。

  中国法学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会员张平给出的观点是:牛玉强应该继续服刑。

  “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原则是讲究罪刑初定的。也就是当初犯罪时被认定的罪名,经过法院判刑后,就应该将判决执行完毕。这一点在1997年修改过后的新刑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刑法第12条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张平解释道。

  张平称,既然当初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并且判决已经得以实施。那么除非有证据证明当初的案件有错误,才可以撤销原判决。否则,原判决是一定要继续执行下去的,这就是罪刑初定的立法和司法原则。

  ●原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周泽(微博)原审判决应撤销重审

  原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北京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则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观点:牛玉强案件原审判决应该撤销、重审。

  周泽认为,在刑法已经作了修改的情况下,如何面对本案中牛玉强这样依据“旧法”被判了重刑的人,是一个十分值得重视的问题。

  周泽认为,像牛玉强这样的情形,如果根据新刑法不构成犯罪,或者只需要负较轻的刑事责任,而其过去已经被判处刑罚或判了较重刑罚的,有必要对他们的行为重新评价。依据现行法律不构成犯罪的,应立即释放。如果根据现行法律仍然认定为犯罪的,则应该依据新刑法来进行定罪量刑。

  “当然,这在目前的法律上可能依据不足,但却显然是符合法律的精神的。否则,不足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周泽说:“我们一直在喊着罪刑法定,那就是所犯的罪和所服的刑都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现在牛玉强服刑所依据的流氓罪已经不存在了,再这么不明不白地服刑下去,岂不是和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相违背嘛!”

  进展:律师免费代理为12年讨说法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有专业刑法律师指出,在牛玉强的案件中,监狱方面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查实,一些人可能会涉嫌职务犯罪,而牛玉强的那12年则应该被计算进入刑期。

  最后,该律师表示,愿意免费为牛玉强代理,为其那监狱外面的12年讨一个“说法”。(本版文/特稿记者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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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