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卫东区城管执法局派驻该矿的事故当班驻矿人员失职渎职,未依法阻止和上报该矿非法生产行为。
(7)平顶山市、卫东区党委、政府对该矿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该矿停工停产措施不落实问题督促检查不力,对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问题督促检查不力。
(8)河南煤矿安监局豫南监察分局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不力,对兴东二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仍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移送司法机关34人,主要有:
(1)刘建国,兴东二矿主井矿长。2010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
(2)程文斌,兴东二矿主井总包工头。201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
(3)郭豹子,兴东二矿非法购买炸药的中间人。201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
(4)李天振,兴东二矿主井投资人。201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
(5)李定乾,兴东二矿主井安全副矿长。201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
(6)翟录伟,兴东二矿主井会计。事故发生后逃匿,已由公安机关通缉。
(7)黄永贵,兴东二矿名义矿长,副井投资人、矿长。201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
(8)张瑞旭,卫东区地矿局副局长。2010年7月1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9)余艳卿,卫东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区包矿领导。2010年7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10)赵建国,卫东区总工会主席,区包矿领导。2010年7月24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11)岳斌,卫东区地矿局局长。2010年7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2.给予党纪、行政处分32人。主要有:
(1)王汉杰,卫东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副书记。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2)杜玉印,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记大过。
[责任编辑: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