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新界定6种行为属于洗钱 出台司法解释

时间:2009-11-11 08:26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邹伟、隋笑飞)今后,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买卖彩票、奖券、赌博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都将被列为洗钱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10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刑法规定的4种洗钱行为之外,明确规定对以下6种洗钱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二是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三是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四是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五是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六是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介绍,此前,鉴于刑法第191条第(1)至(4)项规定主要是针对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实施的洗钱行为,实践部门对于非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特别是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途径进行的转换、转移、掩饰、隐瞒行为,是否可以通过本条第(5)项关于“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规定来理解,存在疑虑。对此,《解释》的基本意见是:区分三个洗钱犯罪条文,关键在于上游犯罪,而非具体的行为方式。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惩治洗钱犯罪活动  
 
  新华网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邹伟、隋笑飞)为依法、有效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10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

  《解释》分五条,共规定了五个方面的问题。

  其中,第1条明确了洗钱犯罪中“明知”要件的具体认定意见;第2条对刑法第191条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洗钱的行为予以了细化规定;第3条明确了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三个洗钱犯罪条文之间的关系和处罚原则;第4条提出了上游犯罪未经刑事判决确认的洗钱犯罪案件的处理意见;第5条对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的“资助”和“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两个概念进行了解释。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介绍,经过较长时期的持续立法努力,以1997年刑法规定洗钱罪、2001年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罪、2006年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为重要标志,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犯罪活动的刑事法律体系,基本实现了国际公约文件规定的国内立法转化。

  同时,公安、司法机关也不断加大对于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近年来在打击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腐败犯罪等领域的洗钱犯罪活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2005年至2008年,依照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被定罪处罚的犯罪人数每年均达1万余人。尤其是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实施之后,以刑法第312条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数快速上升。据统计,2005年至2008年,依照第312条规定被定罪处罚的犯罪人年均递增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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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阳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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