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华北地区普降中到大雪,为确保安全,北京铁路局管内京沪高铁、京广高铁、京津城际、津秦高铁等四条高铁线采取了限速运行措施,限速致部分旅客列车晚点。
因为行驶安全系数相对较高,加上每逢雪天铁路都会安排人清扫铁轨路面积雪,敲打接触网上冰凌,只要天气恶劣程度不是太极端,火车不像民航要停飞,高速要封路,总是会开的,不过此时列车正点到达的可能性极小,高寒动车组除外。
坐了几十年的火车,一到恶劣天气就如此,百姓虽然多有不满,但怨声并不算太大。不过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提升,加上《铁路法》即将出台,火车晚点这事似乎越来越难忍了。明面上看,旅客买票上车,就与铁路签订了运输合同,作为合同双方,权益都应该得到保证,但事实情况是:火车票改签须在开车前办理,如果乘客赶不上列车,车票将作废,且旅客不得随意退票,否则就得承担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这是铁路作为运输企业的权利。可在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方面,火车晚点的违约责任却没有得到明确,一般情况下只会为错过饭点的旅客提供免费的水和盒饭,因晚点带来的其它损失没有得到合理补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并不对等。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这种观念没错。不过不能忽略的是,作为大众化的交通方式之一的铁路,在运输过程中到底是安全重要还是速度重要?特别是雨雪等恶劣天气的时候,自己开车、骑车乃至步行,都会小心翼翼,乘坐公交车、搭乘飞机因天气影响导致晚点几分钟、十几分钟大家都能理解,为何对火车另眼相待呢?几十年没涨的普速列车车票,不可抗力的天气因素,花了大量人力物力来保证的安全运输,等等许多铁路部门的付出,不应该被故意忽略。在动车、高铁快速普及的今天,正常情况下,我们都在享受铁路带来的舒适和便利,那么在列车晚点或是停运时,是不是也应该尝试理解铁路部门的不足与难处?
当然,该争取的权益还是要争取,对“晚点赔偿”入法,笔者同样支持,只不过索赔不应一概而论,在法理上说得过去,在道德上也要站得住脚才是。(中国台湾网网友:丁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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