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索赔”是在挑战经营伦理

时间:2011-07-04 17:13   来源:中国台湾网

  事情虽到此结束,但学法律的两名小姐认为,作为一种消费关系,宾馆应事先明确告知有这种规定,否则涉嫌欺诈,更表示今后再也不会入住该酒店。

  据媒体报道称,中泰光华宾馆在哈尔滨同行业中属于低档次宾馆由于房价较低,对物品消耗的控制也较严,为了达到所有损失都能得到高价赔偿,从而降低宾馆经营费用。笔者建议,宾馆可在房内放上客房中的各种物品的价目清单(注意此价目一定要定得合理、合法,否则会引起客人不服),客人入住时就提醒客人注意清点,发生损坏与丢失则一律要求赔偿。由于有言在先,在遇到要求赔偿的时候,客人就先理亏了,这样就可为宾馆少去不少的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相关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制定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宾馆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加重了客人的赔偿责任,该条款应为无效的条款。再者,如果一个市场价20元的床单要客人赔100元,宾馆要求按照5倍的价格赔偿,显然有失公平,宾馆单方制定的物品损坏赔偿标准可认定为无效。

  对此,省消协表示,消费者给宾馆床单、枕套造成的污损不是故意行为,且污损之后并非不可清洗干净,应属服务用品的正常清洗范围,而消费者支付的房费中实际上已包含了清洗费用,故宾馆无权要求消费者赔偿或清洗。对于宾馆方面提出的所谓“内部规定”,经营者的内部规定必须合法,否则对消费者便没有约束力。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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