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逸舟:解读“一中原则”的法理情内涵

时间:2009-12-03 09:19   来源:中国台湾网

大陆不断推出惠及台湾民众的政策措施

 

  核心问题是要全面落实“一中原则”

  2005年“胡连会”标志着大陆“两岸同属一中”的政策思想走向成熟并落实为具体政策,标志着国共两党二十年左右围绕一个中国原则进行的事实上的“谈判”终于达成初步一致。其具体体现,一是在“九二共识”上搁置了争议,大陆不再公开否认对方的“一中各表”;二是在共同愿景中明确载明:恢复协商后优先讨论台湾参与世界卫生组织的问题。这就在两岸最为敏感的涉外问题上向台湾人民展示出合理解决的前景,也就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互为表、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取得一致与平衡。2

  由上可知,近年两岸关系出现转折性进展的根本原因,在于大陆从“胡四点”到“胡六点”一系列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政策调整。特别是其中有关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历史阶段的确立、有关进一步明确什么是一个中国和怎样坚持一个中国的思想,在大陆对台工作中具有类似邓小平当年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明确什么是社会主义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那样的地位,对整个对台工作全局直至未来统一都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毛泽东《矛盾论》有言:“矛盾着的两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历史经验充分表明,受各方面资源、实力等因素规定,大陆过去是、今后仍将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总体上决定着两岸关系的发展方向与基本格局。

  那么,“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一中原则,较之于以前长期坚持的 “台湾是中国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的一中原则,在思想理论内涵上究竟有什么丰富和发展呢?其中蕴含着什么样的现实与实践意义呢?

  从“胡四点”到“胡六点”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性讲话精神、从近年两岸关系出现的有关变化来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以往一中原则单纯强调两岸关系的“法理内涵”,对台湾当局政治地位采取绝对排它性的否定态度;而“两岸同属一中”则在坚持一个中国法理基础的同时,为一中原则注入了实事求是、正视现实的“事理内涵”,以及以人为本、尊重包容的“情理内涵”。全面把握与落实“新三句”包含的法、理、情三重内涵,是我们正确坚持一中原则、继续推动两岸关系良性发展的基础与前提。

 

  “一中原则”的法理内涵

  由于过去两岸间很长时期内围绕一个中国进行的激烈斗争,有关一中原则的法理内涵早为世人所熟知。青年法学家范宏云在其《国际法视野下的国家统一研究》一书中,对国际法秩序呈现的直观表征作过这样的描述:除地球两极和公海之外,地球表面被划分为许多大小不等的部分,每一个部分都是一个主权平等的国家,国际法对这种划分予以确认,并承认每一部分只存在一个国际人格,只有一个国家意义上的国际法主体,也即在同一领土上只能存在一个国家。同时,国际法承认一个共同体为一个国家,必然附带承认这个共同体内存在一个中央政府,或者说国际法不会承认一个共同体内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位对等的政府。实践中,国际社会也普遍承认在涵盖整个大陆和台湾地区的中华大地上只拥有一个国际人格,只存在一个主权国家意义上的国际法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载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反映了自1949 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大陆“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的一贯立场,也体现了对“中华民国从此结束了它的历史地位”、“实际上始终只是中国领土上的一个地方当局”、“完全无权代表中国”的政治法律认定。3

  “中华民国宪法”则以“制宪”时的“固有疆域”进行了同类规定。2008年8月26日,马英九在接受墨西哥《太阳报》专访时说,“我们认为双方的关系应该不是两个中国,而是在海峡两岸的双方处于一种特别的关系。因为我们的宪法无法容许在我们的领土上还有另外一个国家;同样地,他们的宪法也不允许在他们宪法规定的领土上还有另外一个国家,所以我们双方是一种特别的关系,但不是国与国的关系。”同年12月21日,他在出席“中华民国行宪60年研讨会”的讲话中又提出:“两岸非国与国关系,是因为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不可能承认大陆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一个是国家,一个不是,所以两岸当然不是国与国的关系。大法官也很难解释,在法理上仍为中华民国领土的中国大陆上会出现另外一个国家,尽管世界上有很多国家承认对岸,但在我国宪法体制下,仍无法作这样的承认。”
 
  以上即为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法理内涵,它既体现了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又体现了两岸各自“宪法”的基本精神。但是,它所反映和规范的,基本是双方处于“汉贼不两立”、相互以军事上政治上完全消灭对方为目标下的两岸关系状态。实际上,自1979年大陆确立和平统一目标起,双方如何相互定位、如何恰当界定台湾当局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就成为古今中外无例可循的一个独特个案,国际法上有关“交战团体”、“政府承认”、“继承理论”等等均无法有效而准确地处理此一问题。很显然,这一问题已经超出于单纯的法理范畴,成为法律与政治交织、需要双方发挥高度政治智慧予以处理的问题。

  在台湾方面,为因应“国家遭逢重大变故,在宪法规定的国土上出现另外一个统治当局”,于1991年“修宪”时在“宪法增修条文”中将领土区分为“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认定中共为实际治理大陆地区的统治当局,并据此制定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马英九在上引各项谈话中,提出“双方要正视现实,做到互不否认”,“两岸处理这项问题,可以在法理层面上相互不承认,在务实层面却互不否认”;“如何互不否认,则有待透过双方的互动与实质交流加以认定”,“让双方在国际社会都有尊严,这是我们的目标”。

  在大陆方面,则在2005年制定的《反分裂国家法》中,将一个中国原则的表述调整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为在随后邀请连战来访时不再否定对方“一中各表”,承诺未来协商解决台湾参与国际活动问题。对于“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对两岸关系瞭解不深的人们看到的或许仍然单纯是法律在领土意义上的界定与重申,其实它更多地是反映了大陆对以往三十年对台工作全部历史经验的总结与对两岸政治关系的新的认知,体现出双方长期折冲互动过程中所反应出来的许多现实道理,内涵丰富而深刻。 

编辑: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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