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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媒:“特赦”陈水扁于法于理均不合

2011年12月22日 09:25: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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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水扁日前在狱中撰写《你不知道的真相》系列的第35篇:《如果我跟马英九辩论》中强调称:要的不是“特赦”,“我要的是重新审判、还我清白!”澳门《新华澳报》今日刊载署名富权的文章从法理上分析指出,不论是“特赦”抑或是蔡英文所谓的“司法复核”,都存在法理或司法实践上难以跨越的严重问题。

  文章摘编如下: 

  表面上看,台湾地区2012年的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是马英九与吴敦义、蔡英文与苏嘉全、宋楚瑜与林瑞雄三组候选人的事;其实不然,还有一名“隐性候选人”在空气中发挥着眼睛看不到的影响作用,那就是甫卸任就进入监狱牢房的陈水扁,也在狱中呼风唤雨,意图干预选举的结果,及指挥蔡英文的选战策略和政策取向。

  当马英九、蔡英文、宋楚瑜的第一次电视辩论刚结束,陈水扁就在狱中撰写了其《你不知道的真相》系列的第35篇:《如果我跟马英九辩论》,声称倘是由他来站在蔡英文的位置代表民进党与马英九进行电视辩论,他将会如何回答及反诘马英九向蔡英文提出的10个问题。而对最后一个马英九逼问蔡英文若当选是否要“特赦”陈水扁的问题,陈水扁声称“扁案”的本质是“政治的”。陈水扁还声称,“特赦”有两种,一是有罪放人,一是无罪释放。他更强调自己要的不是“特赦”,“我要的是重新审判、还我清白!”

  在这里,陈水扁已经不满足于并完全否定了过去自己曾提出的“特赦”诉求,而是改为更进一步的“重新审判,还我清白”。

  陈水扁的“转变”,究竟是对蔡英文的选情越来越有信心,认为蔡英文必定赢取这场选举,因而对自己的案情处理提出更高而且还是最高的要求,还是受到蔡英文的“启发”,因而才那么敢于“狮子开大口”,竟然不顾他的贪贿事实已是证据确凿,并已引发天怒人怨?

  实际上,11月24日,蔡英文在接受英国广播公司(BBC)访问时,虽然不愿明确表示,如果当选是否会“赦免”陈水扁,但却又重申,将会根据民意诉求决定是否对审判过程进行司法复核。

  是否“特赦”和进行司法复核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特赦”虽然可以赦其刑,但却没有免其罪(倘是实行“大赦”则可赦其罪),而司法复核的结果就将有可能会导致重审。若民进党卷土重来,倘对“扁案”进行重审,其结果很可能就是不但无须服刑,而且还将会被判决“无罪”。那么陈水扁贪腐,就将完全被清洗干净,陈水扁又恢复到2000年首次参选台湾地区领导人时的“清流”、“廉正”形象。

  实际上,“特赦”是对特定刑事犯,于判决确定后,免其刑之执行。“特赦”的效力仅消灭其刑,非消灭其罪,故必须明令宣告复权而后才可恢复公权。如再犯罪时,构成累犯。而“赦免法”第3条“特赦之权力”则规定,“特赦”可以分为“普通特赦”与“特别特赦”两种。“普通特赦”仅仅免除刑罚的执行,即只消灭行刑权,而不消灭对该犯罪人的判决。而“特别特赦”则是在“情节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以“特赦”的形式来撤销对该犯罪人的有罪宣告。从效力和后果上看,“特别特赦”与“大赦”(按:“大赦”不但赦免其刑,而且也赦免其罪)没有甚么两样。它们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大赦”针对不特定多数的人和事,“特赦”则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大赦”的程序比较复杂,“特赦”的程序则相对简单得多。 

  蔡英文倘若“沐猴而冠”,要撤除陈水扁的罪行,本可采“大赦”方式进行。但是,全台湾地区成千上万的犯罪分子都将“受惠”,而这些犯罪分子,有些是打家劫舍、杀人放火无恶不作的黑社会角头,倘若也能惠及而获得“大赦”,必会引发社会的强烈恐慌和不满,而且也将会形成陈水扁与犯罪分子“都是一类货色”的社会观感效果。

  因此,蔡英文就另求他途,可能是从香港刚好发生港珠澳大桥和外佣居留权司法复核事件中受到启发,而改为要对“扁案”提出司法复核。

  但是,蔡英文虽然是法律专家,但其学的是国际贸易法律,且只曾当过法学教授,没有司法实践经验,因而根本不了解,在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中,根本就没有“司法复核”的规定。实际上,“司法复核”只在英美法系通行的法域地区适用,传统上,英式法院透过“司法复核”用作审核政府或公共机构的决定的合法性的法律程序。而台湾地区作为实行大陆法系的法域地区,是没有这种司法制度的,“司法复核”只是蔡英文自己创造的名词。

  陈水扁曾任过律师,且有过司法实践经验,因而虽然响应了蔡英文的“司法复核”,但又备用台湾地区所无的“司法复核”,而是提出了“重新审判”。勉强说来,在台湾地区的现行法制中,比较接近对定谳之案“提起再审”亦即陈水扁所诉求的“重新审判”的,是“非常上诉”。而按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规定,“非常上诉”是对于确定判决的审判违背法令而设的救济方法,是为统一适用法令其为主旨的。判决确定后,发现该案件的审判是违背法令的,“最高法院检察署总检察长”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故“非常上诉”是以原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至于原裁决的违背法令,不问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亦不问被告的利益与不利益,均行提起之。此项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以基于统一法令的适用(即统一解释说),专为纠正原判决适用法令的错误,借以统一法令的适用,故不问原判决的违背法令是否对被告有利,而“非常上诉”的效力,也不及于被告。

  因此,即使是提起“非常上诉”,也不一定对陈水扁有利。再说,提起“非常上诉”也非台湾地区领导人之权,而是“检察总长”的专有职权,绝非台湾地区领导人所得置喙。此与属于台湾地区领导人职权的“特赦权”无关,台湾地区领导人绝对不可介入。蔡英文难道要以此地位,假借“民意诉求”来向“检察总长”施加压力,要其为陈水扁提起“司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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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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