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祖完全统一,是海内外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中国共产党人在国内革命战争结束后,就一直把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作为自己的历史责任,并为此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有力地推动了祖国和平统一的进程,在1997年和1999年,中国政府顺利地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的杰作。不仅极大地推进了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振兴,同时也为解决国际争端和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新的范例,为世界的和平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一国两制”构想——中国共产党的三代领导集体智慧的结晶
“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是针对台湾问题和香港问题、澳门问题提出来的。香港、澳门问题是中国近代被侵略、被宰割的历史遗留下来的。台湾抗日战争结束后,曾一度重回祖国怀抱,但因解放前夕一部分国民党军政人员退居台湾,造成了海峡两岸分离的局面。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就把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积极寻求解决祖国统一问题的途径,制定实现祖国统一的方针政策。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为核心的三代领导集体为此呕心沥血,为“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酝酿、提出、实施,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在建国前夕,由中国共产党发起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宣布不承认一切帝国主义国家强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一再重申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是: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不承认帝国主义加强的三个不平等条约,对于这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将在条件成熟时通过谈判和平解决;未解决之前维持现状。1960年,中共中央进一步明确提出“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港澳工作方针。1971年11月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1972年3月,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奉命致函联合国非殖民化委员会,重申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指出香港和澳门不属于通常的“殖民地范畴”。该委员会随即作出决议,并于同年11月经第27届联大批准,将香港和澳门从殖民地名单上删除,这为以后中国通过外交途径同英国、葡萄牙谈判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第一代领导人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第二代领导人邓小平根据当时的国际国内形势,准确把握时代特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以伟大政治家的非凡胆略,在八十年代初期,提出了“一国两制”这一全新、大胆的构想。这一构想的主要内容是:第一,“一国两制”的前提是“一个国家”,“一国两制”的核心是实现祖国的统一。第二,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实行两种社会制度。国家的主体,即大陆十多亿人口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维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两种制度长期共存,共同发展。第三,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港、澳、台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设立特别行政区,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享有高度自治权。第四,“一国两制”是一项长期的国策,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方针。因此,邓小平说:“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个特色,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对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的处理,就是‘一国两制’。这是个新事物。这个新事物不是美国提出来的,不是日本提出来的,不是欧洲提出来的,也不是苏联提出来的,而是中国提出来的,这就叫中国特色,”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一国两制”的构想写入宪法,以国家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将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规定。这就使“一国两制”的构想,不仅有理论依据,而且有了法律依据。
1982年9月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访华时,邓小平代表中国政府正式向她阐明了中国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从1982年到1984年,邓小平亲自指导中国外交代表团与英国外交代表团进行了22轮谈判,最终达到《中英联合声明》。从1985年到1990年,邓小平亲自指导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由内地和香港各界代表人士组成的起草委员会和香港各界代表人士组成的咨询委员会采取非常细致、非常民主、开放的工作程序,在广大香港同胞的支持下,历经四年又八个月,终于使基本法获得诞生,并在1990年4月4日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香港基本法不仅受到香港社会的普遍欢迎,也在全世界引起强烈反响。英国外交部还专门发表声明,赞扬香港基本法是香港前途的重要里程碑,反映了联合声明的精神,是一项受欢迎的“宪法”,并承诺香港过渡时期的政治体制要与基本法衔接。
1989年北京风波发生后,英国政府一度改变了对华对港政策,搞“三违反”(违反中英联合声明,违反与基本法衔接的原则,违反中英两国政府已达成的协议和谅解)。邓小平对此做了“准备另起炉灶”的批示,领导中国政府与英方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第三代领导人江泽民遵照邓小平的部署,制定了“以我为主,面向港人,依靠港人”的方针,在1993年7月通过全国人大作出决定,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备工作委员会,把筹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工作提前了两年半,把主动权牢牢掌握在手中,在江泽民亲自领导下,1993年年初开始组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至1996年1月28日正式组建完毕。同年1月26日,特区筹委会也宣告正式成立。这都成为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奠定了牢固的基础,使香港顺利回归已成不可逆转之势。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江泽民亲自率领中国代表团出席香港和澳门政权交接仪式,从英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手中正式收回香港和澳门,使中华民族的百年耻辱终于得以洗雪。
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江泽民于1995年1月30日发表了《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话。这个讲话根据邓小平关于“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提出了实现祖国统一的八点主张,体现了中共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坚持“一国两制”,发展两岸关系,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决心和诚意,体现了党和国家解决台湾问题方针政策的一贯性和连续性。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又进一步阐述了现阶段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的主张。
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为“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提出和实施所作的贡献为世人所瞩目。国际友好人士称赞“一国两制”构想是“高瞻远瞩的设想”,是“天才的创造,令人神往的伟大构想”,它的意义远远超出中国,在世界上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中国共产党人为此所作的努力,在中国共产党八十年的光辉史册是极其浓重、光彩的篇章,将彪炳千秋,传播四海。
香港基础法——“一国两制”构想的法律体现
香港作为一个国际的金融中心、贸易中心和航运中心,作为一个自由港,这样的局面在1997年回归之后能不能继续保持下去?这是大家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邓小平在指导解决香港问题的时候,已经考虑到这个问题。他提出一个很重要的观点:“香港要继续保持繁荣,根本取决于中国收回香港后实行适合于香港的政策”。中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在《中英联合声明》里通过中国政府的声明作了贯彻。所以邓小平说,“我们的‘一国两制’能不能成功,要体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里面。”必须认真制定和全面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才能使“一国两制”的构想得以充分体现,并使这一构想规范化、法律化,从而使“一国两制”的重要国策具有更加深厚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意义,使其具有合宪性、合法性和稳定性。
基本法在香港是一部根本大法,具有凌驾性的地位,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所有法律,都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香港基本法还是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全国人民都要遵守。
起草基本法的指导方针。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要全面地体现“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二是要保证香港的长期稳定和繁荣。
基本法的基本内容是非常丰富的。它包括序言、九个章节、160条,还有三个附件。三个附件和160条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基本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不仅在第二章,而且在第一、第七、第八章及其它章节中都有涉及。基本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条规定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在基本法中,既要规定体现国家统一和主权的内容,又要照顾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在基本法上,既要规定体现国家统一和主权的内容,又要照顾到香港的特殊情况,赋予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在中央保持的权力方面,基本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中央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或负责管理事务。这些都是体现国家主权所不可少的。同时基本法也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香港的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也绝不是香港的独立。但是香港实行资本产主义制度不变。此外,基本法还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经过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区政府可以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一些对外事务。香港特区政府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香港特区对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可实行出入境管制。中央授权香港特区依照法律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香港特区护照,给香港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香港特区的其他旅行证件。上述护照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均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的权利。中央协助或授权香港特区政府与各国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
(二)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基本法里也做了详细的规定。根据香港的具体情况,基本法在保障香港居民权利和自由方面,有以下两个基本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基本法对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赋予了多层次的保障。不仅规定了香港居民一般享有权利和自由,也规定了其中的永久性居民和中国公民享有权利,并专门规定了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时,还规定了香港居民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包括一些国际公约在香港适用的有关规定。第二个特别是基本法对香港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从香港实际情况出发的,所以跟内地有些不同的地方。比如迁徒和出入境的自由,还有自愿生育的权利等。
(三)基本法第四章是讲香港政治体制,主要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以及司法机关的组成、职权和相互关系,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和立法会成员、各级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以及公务人员的资格、职权以及有关的政策,还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设立非政权性质的区域组织等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要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要从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以保证香港的稳定繁荣为目的,为此必须兼顾香港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要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即保持原来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渐进地逐步发展适合于香港情况的民主制度。根据这个原则,基本法第四章以及附件一、附件二规定,在香港仍然坚持原来的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机关独立进行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在政治体制中,有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规定香港的一些重要的领导成员,包括特区行政长官、行政会议的成员、立法会议的主席、还有政府主要官员。包括三个司(即政务司、财政司和律政司)的正副司长,15个局的局长,另外还有几关键部门的处长,如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廉政公署专员,审计署署长以及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基本法委员会的6名香港委员,以上人士,必须是在外国没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才能担任。这样才能体现国家主权的原则,体现香港的权力是真正掌握在中国人手里,而不是掌握在外国人手里。这一点也非常重要。此外,还规定了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程序。
(四)基本法第五章主要是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契约、航运和民用航空等八个方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制度和政策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对保障香港的资本主义经济机制的正常运行,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和自由港的地位是很有必要的。比如,在金融货币方面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施行外汇管制政策,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保障一切资金流动和进出的自由;保障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经营自由;确定港币为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可以自由兑换,其发行权在香港特别区政府等等。又比如,在对外贸易方面规定,一切外来投资受法律保护;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可以用“中国香港”名义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包括优惠贸易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取得的各类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他类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享用。同时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要力求做到收支平衡,避免赤字。要参照现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制。此外,对主要行业、土地契约、航运、民用航空等方面也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五)第六章对保持或发展香港现行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到香港居民在社会生活中多方面利益,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在香港的成功实践
邓小平肯定香港基本法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是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他希望基本法“真正体现‘一国两制’的构想,使它能够打得通,能够成功”,“为澳门、台湾作出一个范例”。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至今已整四年。“一国两制”的构想在香港实践了四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在香港正式实施了四年。事实证明,四年的实践是成功的,实现了邓小平的期待。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央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大力支持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依照基本法措施。以董建华先生为首的特区政府,依照基本法稳妥地处理各项事务,克服了各种困难,对香港社会实行有效的管理,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繁荣。香港社会人心稳定,港人对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保持繁荣稳定的信心进一步增强。现在,移居海外的人逐年减少,而且每年回流香港的移民已超过了移居海外的人数。
第二,香港经济逐步克服亚洲金融危机造成的困难,走向全面复苏。2000年香港本地生产总值增长10.5%,这一增长带有恢复性质,特区政府预计2001年经济增长4%,这表明香港经济正在全面复苏。香港特区政府在致力于克服亚洲金融危机影响的同时,着眼于长远,认真解决深层次的经济结构问题,重视发展高校科技,大力发展教育,积极推动经济转型,提高整体经济竞争力,进一步巩固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地位。
第三,香港与内地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港人的国家、民族意识进一步增强。在“一国”之内,香港与内地之间的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全面发展。香港居民赴内地旅游、探亲、经商的人数连年增加,2000年两地人员往来达到五千四百万人次。内地来港旅游人数大幅度上升,占到港游客的三分之一。在与内地的广泛交流中香港居民不断加深了对国家现代化建设和中华优秀文化的了解,国家、民族观念不断增强。
第四,香港特区与世界各地的联系更加广泛,回归后的香港分享伟大祖国在国际上的崇高威望。迄今为止,香港特区与大约五十个国家签订了九十多份双边协议。目前香港与一百九十个国家和地区通商,同近五百个港口有航运往来。有九十八个国家在香港设有领事馆,五个国际组织设有办事处。有八十八个国家给予特区护照持有人免签证入境待遇,超过了持“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免签证国家数目。这不仅提高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望,更增加了香港同胞对香港和祖国的凝聚力,而且对澳门、台湾也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责任编辑: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