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WTO诉讼尚有困难
但Joachim Monkelbaan认为,服务贸易总协定下诉诸WT O尚有困难,因为根据《芝加哥公约》规定。在诉诸WTO之前,应该穷尽其他措施。本案是在国际民航组织下面的争端解决程序,然后才能进入WT O的争端解决机制。所以应该先关注国际民航组织下的解决。
有与会人士提出,WTO是一个具有强制管辖权的争端解决机制,至今还没有一个案子是因为管辖权的问题被驳回,即使没有提交《芝加哥公约》,也可以直接提交W T O。
对此,Joachim Monkelbaan认为,结果很难预料,如果中国直接提交WTO,那么会直接打回国际民航组织。他认为,通过诉讼解决争端并不一定是好办法,现在国际民航组织内部也已经开始了一系列的谈判,这些谈判都是为了寻求更有建设性的方案。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雪薇则认为,WT O的管辖权的问题不是那么简单的,和如何诉讼有关系。“如果是告配额费用,那么应该是航权,被排除在外,由《芝加哥公约》解决。如果是告罚款,是否可以排除例外条款,也就是不排除。在服务贸易协定下的第三款,航空服务的营销,如果收罚款增加了航空公司的成本,影响了他的营销,那么这件事是否就视作为排除的例外,因而可以去诉。”
Joachim Monkelbaan回应认为,如果是诉罚款,可能可以被看做税收和收费,但是在服务贸易下诉,欧盟抗辩会比较难。因为根据服务贸易14条,必要性标准很高,欧盟需要证明是有必要的保护人类健康。而在货物贸易下,欧盟可以用20条反驳,因为没有必要性的要求,保护自然资源相关的就可以,比较容易做到有力抗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立余认为,现在去WTO诉讼不是好办法,效力可质疑。因为WT O缺乏相应规则来约束这个问题,如果缺乏一般规则,仅仅用例外条款解决的话,就很难解决,因为例外条款太宽泛了。从欧盟角度来说,欧盟有没有权力征收?欧盟是发达国家,比我们更早发现到了面临的碳排放和环保的问题,欧盟最先遇到这个问题,他有权力关注解决这个问题,也有权力解决境内问题,但是涉及到境外问题,通过国际机制不可能达成一致,因此欧盟必然采取单方面措施。但是欧盟法院的裁决,认为欧盟没有违反国际法,目前还找不到合理的国际法规范。
“如果我们提起诉讼,有可能会成功,但是举证责任非常复杂。即使欧盟在诉讼中输了,还涉及到执行裁决的问题,执行裁决的标准是什么?WT O规则是由被诉方来解决执行裁决,那么又会演变成无休止争端。所以诉诸WTO不可取,或者无效。”韩立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