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一直被蒙在鼓里
去年10月,曾有美国政府官员透露,类似实验不止在国外进行,在美国国内也发生过“10多次”。美国媒体今年2月爆料说,上世纪40至60年代,美国政府曾打着“研究治疗方法和研发新型药物”的旗号,对国内的囚犯和疾病患者进行了“高达40多次”人体实验,包括让精神病患者感染肝炎病毒、让囚犯感染流感病毒以及向慢性病患者注射癌细胞等。更令人愤慨的是,一些实验仅仅出于研究人员的好奇,根本没有任何成果可言。
事实上,在美国开展人体实验早已不是什么新闻。媒体早在1972年就曾披露,从1932年开始,美国卫生部门官员在亚拉巴马州征召了大约600名黑人,秘密开展梅毒对人体危害的研究。在长达40年的时间里,这些被无辜剥夺了健康乃至生命的受害者和他们的亲属竟然一直被蒙在鼓里。(人民网洛杉矶、墨西哥城8月3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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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秋(上海法学会生命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人体实验是现代医学研究的基本手段和必经环节,正如世界医学大会在《赫尔辛基宣言》中所指出的:“医学进步取决于对人体对象进行实验的研究”(第四条)、“即使是最经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也必须不断地由科学研究来检验它们的有效性、效率、易利用性和质量”(第六条)。然而,人体实验也经常为一些急功近利的人乃至机构和国家所滥用,以致酿成人类医学发展史上的悲剧性事件。美国在危地马拉所进行的性病实验就在此列。
该事件是对世界人权事业的一次严重亵渎,其曝光对于向来以“人权卫士”自居的美国来说无疑是一次嘲弄,充分暴露了美国人权外交的虚伪性,使美国对内对外所奉行的双重人权标准再次暴露无遗!
同时,该事件的曝光也凸显了强化国际生命伦理法律规范的必要性,尤其是在直接涉及人类生命尊严的国际人体实验立法方面。医学的进步离不开人体实验,但很显然,人体实验的进行必须建立在国际法律与伦理准则基础之上,否则,就很容易背离医学发展的公益性,沦为个别人乃至国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