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规是偏向强者还是挽救正在崩溃的价值观?

时间:2011-08-15 13:54   来源:扬子晚报

  法律能远离“看得见的人情”吗?

  在法律婚姻关系中嵌入明晰的物权边界,它蕴涵着一种法律实践的精确限定与操作。通过司法解释来让法律成为刚性的工具,是值得肯定的。问题是,法律与司法都是一种平衡的艺术,法律固然需要弹性系数小的践行空间,却不能为了追求这样的“唯精确性”,而远离基本的人情与判断,甚至对其视若无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法律远离“看得见的人情”,是一种全面博弈的缺失,也可能让其失去法的呵护温度。

  在我看来,现在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至少有着“两重疏忽”,也即对“看得见的人情”的无视。一是对城乡具体婚姻现实的疏忽;二是对中国家庭里男女地位与分工现状的疏忽。当下城市化的进程正在不断加快,可在大多数的农村婚姻中,夫家出房、女家出嫁妆依然是不少农村婚姻中的现实,这种婚姻财产的格局使女方财产处于一种“依附性的地位”。倘若按照婚姻法解释(三)中“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的细则,那么离婚后的农村妇女,将很难在前任婚姻中得到应有的财产,这显然对其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她们自身权益的保护,并未体现出应有的“人情味”。

  即便舍弃城乡婚姻的具体差距,移位到中国家庭里男女地位与分工的特点,我们也会发现,婚姻法解释(三)中的一些规定也是不尽人情的。无论是在城乡,中国家庭中的女方多处于弱势的地位。这种弱势,表现为其承当着生育、家庭照料以及等等系列繁重的任务,这种分工,相对消解了女方自身财富的积累过程。这是一种不公平,按照婚姻法解释(三),在离婚纠葛时它又会演变成另一种不公平:相对男方作出巨大牺牲的家庭妇女,却可能因为当下普遍男性付房子首付的现实,在离婚后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这显然也很难说是公平的。

  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要反对出台更具体的司法解释,只是法律理应兼顾规则与人情。一部良法,在内容上,它必须是“善意”的,在遵从基本的法理正义之外,也要保证弱势者的利益不被排斥。在程序上,它必须要严格杜绝可能产生的误伤负效应。对于婚姻法解释(三)引发的沸腾争议,最高法显然需要作出补充性和精细性的继续司法解释。(湖南 王聃)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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