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条件救人”,其实需要实现条件
时间:2011-06-20 13:51 来源:羊城晚报
卫生部16日对《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为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如因费用原因影响救治的,将追究责任(6月17日《新京报》)。
办法传递的核心意思,其实就是舆论一直以来希望的“无条件救人”。其对应的一个现实是,一些医院常常因为费用问题拒收病人,从而导致病人生命慢慢耗尽。毫无疑问,这一极致景像的出现,是人世间悲剧,也是对于医疗行业一身白衣的一大讽刺。
“无条件救人”看起来很美。但是,这一办法是否就能从根本上实现“无条件救人”?良好的意愿,常常要受到现实的左右。鉴于问题的复杂性,恐怕没有几个人敢于乐观。
其实,类似的规定早在两年前,就出现在广州。当年,广州修改已显落伍的1996年版《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条例》的征求意见稿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其中规定,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否则可最高罚款2万元。两年以来,“有急必救、有病必治”做得如何,不得而知。其实从一开始,舆论就没有给予过高期待。原因只为一点,那就是“无条件救人”需要有条件实现。
“无条件救人”看似是道德的问题,事实上,道德背后还有经济考量。对于医院来说,医疗欠费已经成了无法承受之重。统计表明,2008年全国医疗欠费达100多亿元。这里,并非替医院进行辩解,救死扶伤是医院天职,任何因费用拒绝救人的行为都是无道德行为,但医院面临的欠费压力,也是一个无法忽视的事实存在。在现实中,为了转嫁风险、防止欠费,有些医院甚至规定谁救治谁掏钱,这一现实下,有多少人会不问费用、不讲条件、先行救人?虽然《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明确,“如因费用原因影响救治的,将追究责任”,但所谓“影响救治”极具主观性,对于医院来说,想找理由多的是。对于卫生部来说,在明确“无条件救人”的同时,还应该在“有条件”上多想办法。无视客观现实,“无条件救人”终会徒具观赏性。
“无条件救人”需要有条件实现,这里的有条件,指的就是费用的保障。救死扶伤应该是全社会的责任,而不仅仅是医院的一家责任。医院应该承担责任,但完全由医院承担显得过于苛刻也不现实。毕竟,医院也要生存,医生也要吃饭。我们应该明确医院无条件救人的方向,但在这一大方向上,还应该充分考虑医院的现实诉求,尽量帮助医院减轻抢救费用压力。这里有两个考虑,可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或由社会组建专项基金,以此共担压力。(毛建国)
编辑: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