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台资企业同等(优先)政策待遇:品牌建设与产权保护

时间:2016-05-18 14:03   来源:中国台湾网

  五、品牌建设与产权保护

  1、鼓励台资企业创立自主品牌。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产品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奖、中国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知名商号。台资企业创立自主品牌、且自主品牌出口达到一定标准的台资企业可申请认定“浙江出口品牌”。(浙政发〔2009〕51号)

  2、鼓励开展品牌合作。鼓励民营企业与境外著名企业开展品牌合作,扩大自身品牌的国际市场影响力,努力打造成为我省的国际知名品牌。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技术企业进行合资合作,以民营企业自有品牌进行生产和销售的,重点支持培育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出口名牌。(浙政发〔2012〕47号)

  3、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以民引外企业申报国家质量奖、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各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浙政发〔2012〕47号)

  4、加强对台资企业知识产权的政策支持与保护。台资企业以我省企业法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可以申请各级政府部门的专项补助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各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认定。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台资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版权、植物新品种、商号等知识产权的保护,积极为台资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浙政发〔2009〕51号)

  5、国内授权发明专利与专利奖补助。对我省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按每件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新评上国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奖励50万元,优秀奖奖励10万元;新评上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奖励10万元,优秀奖奖励5万元。(浙财教〔2015〕1号)

  一次性补助申请办法:

  申请条件: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

  受理部门: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浙财教字〔2006〕154号)

  6、省(境)外发明专利引进补助。从省(境)外非关联企业首次引进、无专利权法律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直接用于本企业转化后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根据受让人支付的转让(许可)使用费实际支付金额分档定额补助,省财政其他科技专项已给予相关补助的相应扣除。实际支付金额高于5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实际支付金额高于100万元(含)低于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实际支付金额高于50万元(含)低于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5万元;实际支付金额低于50万元的不予补助。(浙财教〔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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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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