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市招商优惠政策

时间:2011-03-02 14:01   来源:SRC-423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以及《中共南阳市宛城区区委、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有关规定:


  第一条:凡外来客商在我区投资并办理法定手续的项目,除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均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外来客商提供投资场地。以两办一乡一镇;现已建成的城区、城效市场为依托的宛诚商贸投资区,有针对性地联系招商,尽快建成一批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市场;以白河滩涂为依托,在北起新店园艺场,经白河镇盆窑、姜营、龙王庙、溧河二十里屯,至黄台岗勾营园区建成水上游乐、滩涂果木、绿色休闲渡家等旅游观光业投资区;以外环路以南的溧河乡杜庄村、王堂村,火车南站范营村以北、南新路以西、白河以东建立工业投资区;以白桐干渠现有的规模养殖为依托,设立水产养殖投资示范区;以各乡镇政府所在地为依托,加大小城镇建设力度,建立各具特色且有典型辐射带动作用的工贸师范小区。


  第三条:鼓励外来客商来我区进行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大力支持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欢迎和支持外商利用资金、技术、设备、知识产权,对我区现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鼓励外来客商购买我区企业产权、股权并参与经营管理,或对现有企业承包租。积极鼓励外来客商投资兴办商贸、娱乐服务、专业市场、城镇基础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以现有支柱产业为基础,设立对外招商项目库,凡来宛城区投资者,均可自由或自带项目。


  第五条:对外来客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及有关政照,属我区管辖的,统一在区非公有制经济办证收费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在办证过程中,按照有关政策,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给予收费优惠。对项目审批办证实行限时办理,凡投资者报送齐全的审批材料,原则上即时办理,当日完成,有特殊情况不能即时办理的,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受理部门实行代理服务制,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超过时限的,客商有权向区招商办投诉中心投诉。


  第六条:投资客商可以通过有偿出让、转让、出租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兴建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价格在基准地价基础上减收10--20%。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企业用地,在合同规定的开发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外来客商投资兴办农业、林业、牧业加工企业的,可将企业当年缴纳的相当新增的增值税的25%或全部返还给企业。开发性农业项目,从投产起3年内免征新增产值的特产税,后3年减半征收;开发荒滩等废弃地的,从投产起特产税免征5年,后5年减半征收。


  第八条:在市控制区以外新建的生产性招商企业,减半征收市政建设配套费;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三年内减半收取水资源费。在控制区以内新办招商企业的,有关部门可根据客商需要,协助到上级业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在宛城区兴办的招商企业,按照当年为本区财政新增贡献数额,奖励企业法人:上缴财政增长10--100万元的,奖励企业法人新增部分的15%;10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法人新增部分的20%。外商投资对我区老企业进行嫁接改造,上缴财政增长25--35%、36--50%、51%以上的,分别按照增长部分的5%、6%、7%奖励外商投资者。资金由当地财政支付。


  第十条:对客商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符合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项目,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一条:外来客商投资新办的企业,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或折合相应外币)以上的,有所在地人民政府分别免费提供1亩、3亩、4亩、5亩土地使用权给投资者,用于建造个人生活设施或其它建筑物,其土地使用权与投资兴办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给予外来投资者居民待遇。外来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的土地、水、电、交通运输和通讯等,主管部门给予及时和充分支持,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区内企业。未来企业的投资者和聘用的工作人员及其眷属在子女就学、入托、计划生育等发面,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对招商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区位、区政府向我区作出较大贡献的客商颁发"宛城区荣誉公民"证书;对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招商企业(含专业市场),挂牌予以重点保护。‘


  第十四条:对招商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市政府制定的《南阳市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目录》规定执行,有浮动幅度的按下限执行,不得超标准收费。对城区内招商企业各种规费的征收,一律有区收费服务大厅统一办理,严禁进入招商企业收取。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对招商企业进行摊派或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坚决制止企业;四乱;行为。对举报职能部门及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区纪检委、监察局、政法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并按照《中共宛城区委、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有关规定》的有关条款,从严从快查处。


  第十六条:执法机关对招商企业采取封存财务帐表、银行帐户等限制措施,须经区招商办同意。公检法司部门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必须完善法律手续,并事前向区位、政府汇报。


  第十七条:对招商企业所在地的群众,当地乡镇办政府和村组要加强教育,并帮助客商协调解决施工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对干扰破坏企业建设、生产经营的违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时果断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依法严惩。同时,要追究乡镇办、村组和居委会主要领导的责任,干部、党员参与闹事的,要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积极鼓励全区各级机关、团体、企业、干部、职工、农民和外地在宛客商、我区在外工作人员参与招商引资。招商引资要采取以地招商、以资源招商、以商招商、以情招商、以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招商等各种形式,实现计划内的、计划外的、国家的、民间的、国内的、国外的全方位突破。


  第十九条: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和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管理和协商。招商办内设外商投诉中心,集中受理外商投诉案件,指定有关部门限时答复和解决有关问题,为外商投资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


  第二十条: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友人与机构在我区投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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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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