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改善投资环境,提供优惠的政策支持,鼓励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创业,推动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注册审批
第二条 凡来本区投资办企业的,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全程免费代理服务。对大项目实行专人受理,特事特办。超越本区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同区有关职能部门代为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章 财政扶持
第三条 对新注册投资的工业企业,由区或受益的镇、办事处使用科技发展专项基金进行财政扶持,从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年按100%,第二年按50%,第三年按25%给予无偿资金扶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 — 5000万元的,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年按80%,第二年按40%,第三年按20%给予无偿资金扶持。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 — 3000万元的,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年按60%,第二年按30%,第三年按15%给予无偿资金扶持。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 — 1000万元的,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年按40%,第二年按20%,第三年按1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金扶持。
第四条 对新投资的旅游、商业、饮食、仓储、物流业、运输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纳税之日起,以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区或受益的镇、办事处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年按100%,第二、第三年按50%的比例使用科技发展专项基金给予无偿资金扶持。
第五条 对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自纳税之日起,以企业实际纳税区或受益的镇、办事处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年按50%,第二、第三年按20%的比例使用科技发展专项基金给予无偿资金扶持。
第六条 对通过楼宇招商,将企业注册并纳税在本区的,以企业每年实际纳税区或受益的镇、办事处留成部分为基数,按30%的比例使用科技发展专项基金给予无偿资金扶持。
第七条 为鼓励区内企业快速发展,设立企业贡献奖。凡企业当年纳税额形成区本级收入50 — 80万元的(不含80万元,以下同),奖励0.8万元;80 — 100万元的,奖励1万元;100 — 150万元的,奖励1.5万元;150 — 200万元的,奖励2万元;200 — 250万元的,奖励2.5万元;250 — 300万元,奖励3.5万元;300 — 350万元的,奖励4万元;350 — 400万元的,奖励6万元;400 — 450万元的,奖励8万元;450 — 5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500 — 8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800 — 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1000 — 1500万元的,奖励25万元;15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第四章 收费优惠
第八条 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区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市以上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 投资新建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区及区以下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缴市以上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第五章 土地使用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的纳税建设项目,在市政府给予我区土地出让优惠政策有效期内按区本级所得土地出让金部分的15%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 对投资兴办生态旅游业以及开发土地从事高效农业、不破坏种植条件且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按当地农民承包土地方式,依法办理土地承包手续,使用期最长为30年。
第六章 人才引进
第十二条 欢迎国内外人才积极参加我区经济建设,对推动我区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企业经营者和科技工作者等人才,由政府给以重奖。
(一)对年度为地方税收贡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营者,按实际贡献的5%给予奖励。
(二)对通过技术革新、专利项目引进、高新技术开发等技术支撑,使企业年度为地方税收贡献新增部分超过10万元以上的技术带头人,按当年新增部分的5%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一次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新办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项目吸引的人才来我区工作和安居的,其住房、报酬、工作条件等,由用人单位与本人本着从优的原则协商确定。引进的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对投资惠济区的外商、外引高技术人才及其子女在本区入托、就学给予优惠。
第十六条 对引进到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其档案由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免收人事代理费,其档案工资调整、连续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养老保险金缴纳等,由区人事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对引进人才及其家属、子女户籍关系的存放与管理,由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并及时出具因工作、就业、就学、婚姻等需要办理的各类证明材料。
第七章 对引进资金者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引进无偿投资、捐赠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5-1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对引进无息投资使用期在1年(含1年)以上的,可按引进资金总额的5-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总额不高于引进资金的正常贷款利息总额。
第二十条 对引进低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低息资金,使用期在1年(含1年)以上的,可按引进资金总额的5-8%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总额与低息额之和不高于引进资金的正常贷款利息总额。
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给以支付,属上级政策性计划内资金给予1-5%奖励。对引进来的计划外项目资金只奖励单位。
第八章 对引进生产、经营性项目者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引进新办生产、经营性的项目,实行“三奖一补”政策。
“三奖”
(一)实行项目注册开办奖。凡引进登记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者,对引进者和为项目提供场地者一次性各奖500元;凡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待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一次性奖励引进者5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实行引进项目贡献奖。凡每年新增区财政收入在30万元以上者,由区财政按实际增加财政收入的10%,对项目引进者进行奖励。
(三)实行协调服务奖。凡每年新增区财政收入在30万元以上者,由区财政按实际增加区财政收入的15%,对为项目协调服务的镇办和项目所在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奖励。其中,镇办负责人占5%,项目所在单位村级领导占5%,组领导或被占地单位领导占5%。
“一补”
凡每年新增区财政收入在30万元以上者由财政按实际增加财政收入的5%,对为项目提供场地的单位进行补助。
对引进资金、项目者的一次性奖励,由引进者向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凭证材料,由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并建立管理台帐,由区商务局和财政局分别建档保存。报区政府批准后,统一实施奖励。属多方配合引进者,只对项目牵头人进行奖励,然后由牵头人按贡献大小负责对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对引进项目贡献奖和协调服务奖的奖励只享受三年,即在第一年形成财政收入获奖后列入下年度基数考核,其新增财政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新增部分继续按此条款受奖,并类推至第三年度,第四年度以后不再享受。列入下年度基数后,没有超过30万元以上财政收入的不再享受。
第九章 对招商引资数额的确认
第二十二条 对引进项目的,以会计事务所验资确认的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引进合法低息、无息资金的,在资金实际到帐后,以银行的进资证明和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以设备购置发票、房屋购置发票和工程决算证明为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本区以外为本区引进资金、项目的政策优惠和奖励。
在政府拨款或政府资助的招商引资活动中引进的资金、项目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奖励均为税前奖励,应缴税款由被奖励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本暂行规定未涉及的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