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投资扶持政策

时间:2009-05-06 11:49   来源:SRC-423

  第十二条 凡到金水区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均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投资客商兴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企业、高科技企业和商贸物流企业,区政府可代征土地,征地时实行财政补贴,每亩土地补贴5000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对外来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增资扩股)或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15%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其本人当年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纳入区级财政部分,返还50%奖励给本人,由区政府采取一年一核定的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投资客商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开办其它企业,投资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由区财政按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本人,再投资不足五年撤出的,应缴回奖金。
   

  第十六条 投资客商或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最高可占股份或出资比例的35%。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对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 投资客商在金水区兴办企业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凡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审批权限内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二十条 投资客商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从审批之日起,三年内区政府各部门有权减免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减免对市财政收取的行政规费,协助申请免、减或缓缴。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投资客商在用水、用电、用热、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权利。其中,外来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要安排子女在金水区小学就学及入托的,可自主择校、择园(区属以外的幼儿园,区政府负责协调)。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列明的事项或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由金水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分享到:
编辑:高珲

相关新闻

图片

图片推荐

    要闻

    两岸情

    各地涉台活动

    文化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