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金水区对外开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外向型经济,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外商和国内投资者在金水区行政区域内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投资客商可以从金水区项目库或国家规定的产业范围内确定投资项目。欢迎投资客商利用知名品牌、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与我区进行互惠合作,共同开发国内外市场。鼓励投资客商在我区投资兴办电子信息、新材料制造、生物工程、咨询服务、商业物流企业、高效农业,参与都市村庄和旧城改造。
外来投资服务政策
第四条 对外来投资客商兴办企业实行“四个一”服务,即:一站式办公,一张卡收费,一块牌保护,一事一议。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接到新办企业完备的申报材料后,内资企业,一律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并办结相关手续;外资企业,一律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转报并办结相关手续;对投资规模大及对本地区拉动作用明显,要求时间比较紧迫,需要政策条件比较具体的投资项目,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五条 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建项目,项目所在乡(镇)、办事处要指定专人负责,跟踪项目实施情况,重点服务。
第六条 区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为外来投资企业发布人才聘用信息,外来投资企业聘用的国内高级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可保留或转移到区人才交流中心,由区人才交流中心按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或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及社会保险手续。
第七条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免费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论证、制定标准、委托检验等服务,协助办理各种手续。
第八条 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产品抽查,需严格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和提取样品;对检查合格的备样样品和非破坏性检验样品应如期退还给企业。
第九条 执法机关收到各类举报时,只对被举报商户进行查处,不得对整个市场进行检查。(如遇上级安排需对市场进行专项检查时,应先与市场管理部门协调进行)
第十条 对新办外来企业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先教育、后警告、再处罚”的原则,不得滥施处罚。必须实施处罚的,应按法律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或强行要求企业赞助和订阅报刊杂志。对有以上行为的人员和部门,企业有权拒绝并向区外来投资投诉中心举报。